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怎么办?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计划经济下的退休或退职做法, 正不断地被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针对这个问题,各地处理不同,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病残津贴的,有按退职处理按月领取退职待遇,还有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的。而在北京,这个问题非常尴尬属于政策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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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现实情况是不能办理退职,而是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领取病残津贴。但是这条规定,在北京并没有执行,导致养老保险不能支付病残津贴,而又要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应当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办理条件的劳动者,只能由用人单位养到达到缴费满15年办理提前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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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原意是消灭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制度,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领取领取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至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这样就不存在提前退休或退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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