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多规合一。
2.自治区鼓励发展哪些类型的旅游形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促进相关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等创新发展。
3.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草原、森林、湿地、沙漠、水域、冰雪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挖掘、研究其历史文化内涵,保持其历史风貌以及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歪曲、篡改历史事实。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4.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举办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三)强制、纠缠、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旅游经营者租用交通工具及旅游客运经营者提供交通工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租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客运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交通工具,并与提供方签订合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客运要求的车辆、船舶,并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及安全设施。
6.在网上经营旅行社业务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旅行社的业务许可证信息,并标明代理者身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7.在景区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二)损坏旅游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擅自开设旅游服务项目、设立广告设施或者张贴广告;(四)车辆不按照设置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五)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六)擅自摆摊设点或者尾随、拦堵旅游者兜售旅游商品;(七)随意丢弃垃圾;(八)制造噪音,影响旅游者正常游览;(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不属于景区经营者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已办理工商登记和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并事先告知旅游者旅游项目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9.边境旅游协议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边境旅游协议应当包括旅游组织形式、出入境手续、安全保障、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停留期限、出入境口岸、出入境证件等内容。
10.从事边境旅游的领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必要的外语能力;(四)具有两年以上旅游从业经历;(五)具有履行领队职责的能力;(六)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11.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应当对旅游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保密、安全、卫生、友好交往、礼仪习俗等内容的培训教育。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应当以团队的形式从国家指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从非指定口岸出入境的,应当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旅行社发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滞留不归、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2.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网站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13.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地区可以进行旅游活动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旅游资源区域,不得进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
1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如何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和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信息,公布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1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游客投诉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方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时间,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告知投诉者。
16.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旅行社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规定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携带导游证和接待计划,佩戴导游员胸卡。带旅游团队出境旅游的领队,应当佩戴领队证,携带组团名单表。导游证、导游员胸卡、领队证、接待计划和组团名单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20.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域的旅游环境、旅游资源开发现状、旅游资源的基本类型、旅游资源的分区与评价、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与方向、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项目(包括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重点开发项目的建设时序安排、旅游资源开发主要措施等。
21.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兴建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旅游饭店、度假别墅等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编制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二)建设项目的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三)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及资源开发项目和人选景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四)市政设施配套情况;(五)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六)项目客源市场的定位和预期效益;(七)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22.办理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所在地区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文件;(三)项目的详细规划资料;(四)项目的准确位置图、规划图;(五)项目的平面建筑设计总图、主要建筑物设计图、地面建筑立体效果图。
23.什么是骑马(乘驼)旅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骑马(乘驼)旅游是指在A级旅游景区(点),为增加旅游活动项目,以经营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骑马(乘驼)游览、骑乘照相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旅游经营活动。
24.开展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项目对场地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草原环境,开展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项目,应由旅游景区(点)开辟与马匹(骆驼)数量相适应骑马活动区,规模较大的应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固定的骑马活动管理场地,固定场所设有进口出口,场地外设有售票处、休息处、物品保管处、安全服务须知牌、服务项目价目牌及马匹管理区。乘骑马(骆驼)不少于10匹,骑马(乘驼)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护工。
25.对骑马(乘驼)护工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骑马(乘驼)护工应佩带服务胸卡、有一定骑乘经验和必要的安全知识、并与景区(点)签订了用工合同的马匹(骆驼)经营者。经过景区(点)旅游安全培训,经旗县医院体检合格的自然人,马匹应经过调教,配备美观、安全、卫生、耐用的头盔护具及骑乘鞍具。骑马(乘驼)护工要保证乘骑和场地的清洁卫生;在提供骑乘服务时,应按次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安全服务,事先向旅游者介绍骑乘安全注意事项,仔细检查骑乘鞍具的安全性,为旅游者提供指导骑乘活动前的准备,活动中应跟进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骑马(乘驼)旅游者应按照护工的安全提示文明骑乘,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从骑乘安全护工的管理。
26.骑马(乘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谁负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骑马(乘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骑乘旅游活动经营项目法人或者乡村旅游经营点负主要责任。骑乘旅游活动经营景区(点)和投保保险公司,应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赔偿,并由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景区(点)项目法人先行赔偿。旅游者拒绝骑乘安全护工服务,擅自骑马(乘驼)不听劝阻的发生人身伤害、马匹伤害、骑乘鞍具损毁的,责任由旅游者个人负责。
27.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边境旅游申请表”;(二)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三)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参加出境旅游”的政审材料;(四)提交卫检部门提供的“体检证”;(五)接受组团社(公司)组织的出国前教育。
28.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一)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二)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三)自觉接受口岸部门的检查;(四)境外必须随团活动;(五)自觉服从团长和导游人员的管理;(六)不得将机密文件、内部报刊(含本单位打印材料)、工作证等带出境外;(七)尊重俄国风俗习惯,不酗酒闹事;(八)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注意礼节礼貌;(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参游人员必须到旅游、商检、物价等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凭商店一次性包装贴封方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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