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易!我们只看到台湾休闲农业的成功,其实也是30年不断摸索

台湾休闲农业经营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局设置了森林游乐区,将林业资源与户外游憩活动结合,引导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休闲观光服务业发展。但这一阶段的休闲农业经营以农户自发为主,层次不高,经营单一,难以形成效益。1980年后,台湾休闲农业按经营主体划分,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农会带动阶段(1980——1986年)

台北市农会在1980年成功创办木栅观光茶园之后,带动了观光农业经营类型的拓展。这一阶段观光农园、观光果园等经营类型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将农业生产活动与开放游客人园采摘、品尝的方式结合起来,不仅提高了农产品销售能力,还为城市居民创造了游憩机会,实现了多样化农业经营目的。

但随着经营大众化,休闲农场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励。为加强区域休闲农业的整合与合作,“行政院农委会”于1983年制定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从政策层面规范休闲农业经营活动,引导农场个体联合组建区域性观光带,大力推进休闲合作经营。

2.团体经营阶段(1986——1990年)

1986年开始社会团体、农会以及公共机构开始大量投人休闲农业建设,出现大批休闲农场、森林农场及自助耕种农园等,其经营规模都较以往农民自主经营的农场、农园等大许多,如彰化县农会的东势林场、台南县农会的走马濑农场等。

这一阶段,政府部门已经开始主动规划和引导休闲农业经营活动。1989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赞助台湾大学农业推广学系举办“发展休闲农业研讨会”,确立休闲农业名称和定义,确定休闲农业为改善台湾省农业经营困境的主要途径。

3.投资经营主导阶段(1991——1994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成立了“发展休闲农业策划咨询小组”,制定了辅导与管理办法,正式将休闲农业列入农业发展政策,主动推动休闲农业的规划与建设,引导其他农政机关、农民团体及农业经营者投入休闲农业开发经营行列。1991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农业综合调整方案",确立休闲农业规划以农业经营为主体。

这一阶段,由于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休闲农业经营蓬勃发展,休闲农业在台湾深受农民及农民团体的喜爱。当时,经农政机关选定完成规划的休闲农业区有31处,而由农民自行投资经营的休闲农业主体不计其数。

4.休闲农业区、场区区隔发展阶段(1995——1999年)

由于政策规章不能跟上休闲农业经营的发展,并且社会大众对休闲农业还没有形成共识,休闲农业经营型态逐渐偏离原来规划设计的本质与内涵。为重新将台湾休闲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向规范发展轨道,1995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了“休闲农业整体发展调整规划计划”,1996年修正发布了“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将“休闲农业区”与“休闲农场”加以界定区隔;前者以县为单位、以乡镇或地区为单位,由地方政府主动开展规划引导,而后者则由农场经营者自行投资开发,其设置由省(市)主管机关加以辅导。

1999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提出重点推广休闲农业,协助与辅导6~10处休闲农业区公共建设,改善休闲农业区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以利于农民自主投资的休闲农场的经营。同时,对休闲农业经营业主进行整顿清理,对于未取得营业许可的休闲农场,依法进行辅导,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发展。

5.策略联盟社区推动阶段(2000年以来)

2001年起,开始推动“休闲农渔园区计划”,在增强园区内的软、硬件建设的同时,整合园区内农场、农园、民宿或所有景点,使其由点连成线,再扩大成面,最后以策略联盟方式构成带状休闲农业园区,供游客前来旅游消费,增加园区居民的收益以及地方的繁荣与发展。

休闲农业园区以策略联盟的方式结合“社区”理念来推动各项工作,从而走在了休闲农业园区规划建设的前列。

此文由《有农有艺》全球农业研究室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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