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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平安 在行动 | 重要提醒

重要提醒

为进一步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全面加强全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消防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向有合法牌照的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加注汽油带离加油站的,均属于销售散装汽油。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有“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销售时要录入客户全量信息,并经系统核验通过。属单位购买的,购买人须出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包含委托购买人姓名、购买数量、用途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属个人购买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并说明用途。

二、销售散装汽油时,工作人员要进行“人证合一”验证。对购买人的身份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保人证一致。同时,要求购买者使用符合规定容器盛装,且其购买数量与其填报用途要相匹配。

三、必须指定专门加油机开展散装汽油销售,并且加油方式为非自助加油。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必须设在站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视频要能够辨别车辆特征、牌照号和人员面部特征,且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四、摩托车加油方式为非自助加油,由加油员将汽油完全加注于摩托车油箱内,不得让购买人将剩余汽油带离加油站;不得给摩托车提供散装汽油服务;不得给无牌无证摩托车加注汽油。

五、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散装汽油销售的巡检、考核、奖惩制度,销售散装汽油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定期开展应急处突和反恐演练,熟知上述要求并熟悉相关工作业务、流程及应急预案,能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六、加油站要加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实时掌握、通报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和可疑情况。对欲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手续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派出所要及时落实专人跟进核查,了解情况。对排查发现可能使用汽油实施犯罪的人员,要配合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处置工作,严防其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七、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督促指导加油站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无照加油站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对私自存储汽油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罚。

提醒广大市民

非法存储汽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供稿 | 治安支队

编辑 | 葛琳 迟安娜 

校对 | 陈冠庭

审核 |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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