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中消协提醒:汽车、车险相关领域这些条款“无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灿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通过按责赔付格式条款,减轻保险公司责任。9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 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汽车、车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上述行为。

随着汽车的普及,汽车、车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门领域。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具体商品投诉中,汽车及零部件居投诉量前五位。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质保责任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比如,有条款注明,“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此,中消协表示,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发现,但对于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责任

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比如,约定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却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中消协称,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责。这种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

利用格式条款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此外,在赔偿处理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通过约定按责赔付,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对此,中消协特别提示,按责赔付格式条款混淆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原则,排除了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权利,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中消协称,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保险人不负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既有权选择向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

校对 |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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