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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售有害减肥药被提公益诉讼 要求道歉

日期: 来源:新京报收集编辑:张艳红



昨日,北京市四中院,淘宝店主道歉并表示已关停店铺。本版图片/法院供图

昨日,北京检察机关首次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要求淘宝店主道歉并提示危害。

因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淘宝店主罗某夫妇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在刑事审判后,检方发现店主未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店主公开道歉,并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四中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

事件

网店买减肥药有消费者称“口干厌食”

“我对检方的起诉认可。之前我不知道产品对买家有伤害,想对大家说声对不起,现在产品已经被没收和销毁,以后再也不销售了。”昨日上午,在缓刑考验期间的卢某说道。

当天,由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卢某多次道歉,并称之前不懂法,以后将多学习法律知识,消除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卢某原是一名淘宝店主。她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自己与丈夫罗某起初开店销售化妆品,之后在进货时,听人介绍说减肥药的利润更好一些,于是开始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

2016年8月4日晚7时许,消费者窦女士在上述名为某瘦身馆的店铺,购买了一盒苦瓜消脂素。

她表示,购买时没有跟卖家联系,直接用手机支付45元,并填写了收货地址。三天后苦瓜消脂素到货,她每天服用一粒。

“服用两天后就开始肚子疼,伴有拉肚子、口干等不良反应,并且不是特别想吃饭”。窦女士说,因为上班经常拉肚子影响工作,一星期后自己停止服用,并把药扔了。

卢某提到,也有消费者与自己联系,说是服药后肚子疼,她就建议对方不要再吃了,并没有引发过很严重的纠纷。而她在怀孕前,也曾服用过自己店铺销售的减肥药品,并没有太多的不良反应。

此外,记者从淘宝网了解到,平台当时也接到一些投诉。有消费者反映,在购买上述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肚子疼、拉肚子、口干、厌食等不良反应,怀疑店家所销售商品不是正规厂家生产。

2016年6月,在北京市公安局食药支队(现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开展“净网行动”,当年9月1日,罗某与卢某落网,警方还当场起获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等保健品及作案工具。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

宣判

售有毒有害食品店主获刑并“从业禁止”

在保健品中添加“酚酞、双氯芬酸钠”,会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丰台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对此进行专家论证。

丰台区医学会出具的论证报告意见为:涉案保健品中所添加的酚酞长期或过量使用,可能会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肠功能的依赖性,导致特殊人群病情加重。双氯芬酸钠长期使用,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2017年1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卢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提起公诉。当年6月,丰台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5年4月起,罗某与卢某在暂住地开立四家淘宝网店,通过他人代发货形式销售减肥保健品。自2016年2月至案发期间共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苦瓜系列减肥产品、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产品及神农风骨草产品共计金额约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罗某、卢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目前,罗某尚在唐山监狱服刑,卢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我真的很后悔。”提起之前的销售有害减肥药,卢某抹着眼泪说,平时是在网上订货,没有具体的进货商家,自己并不清楚产品的原料成分,只是通过说明书了解一些,家里所有的保健品已经被销毁。目前已经关停了所有的淘宝店铺,缓刑期间在家带孩子。

新京报记者昨日在淘宝网输入“苦瓜清脂”、“神农风骨草”等关键词查询,均没有找到相关产品。

追责

产品未及时收回检方要求“消除危险”

虽然两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刑,但相关保健品仍对社会公众存在潜在的危害风险。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丰台区检察院发现,罗某和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四分检调查发现,罗某和卢某销售涉案产品的地域范围,涉及北京、天津、山东、江苏等全国30个省份,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两人在销售后未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涉案保健品散落在众多消费者手中,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

北京市四分检向市消协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罗某和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消协回函表示,没有收到消费者对于该案减肥产品的投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检察机关与消协组织均可开展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并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大,更有助于推进相关领域公益诉讼的法治进程。

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四分检向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认为,酚酞、双氯芬酸钠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者过量服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警方起获的涉案食品已依法没收销毁,但二人已售的有毒减肥药未被及时收回、控制。相关有毒有害食品遍及全国多地,涉及人数众多,可能被直接服用,也可能被转赠或转售,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北京市四分检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销售涉案的苦瓜清脂系列等有毒有害食品,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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