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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措施推动日照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近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办公室予以正式印发,并于12月1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共14条,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方式、“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办理条件、禁设区域划定、监督管理等内容。

推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房屋详细地址、权属及法定用途等内容,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允许“住改商”。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活动的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需依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

允许“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的经营场所,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对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每个经营场所均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备案)。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加强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划定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划定禁设区域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禁设行业、禁设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申报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等违法行为。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据了解,本办法自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

(全媒体记者 房姿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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