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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4日消息,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湖北银保监局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时任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田玖红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据了解,2017年7月6日,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与聂XX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聂XX入职省公司市场营销部。2018年5月17日,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聂XX为长安责任荆门中支临时负责人。因聂XX未通过高管任职资格审批,该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蒋X为长安责任荆门中支总经理。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聂XX存在实际履行长安责任荆门中支负责人职责的情况。时任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田玖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