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一个新体系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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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洪波 男,现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第二届“十大青年法学专家”,成都市政协委员。主要研究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课题;独立出版专著《刑事证明中的事实研究》《证据法学:一个新体系的展开》。在法学权威期刊《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5篇论文,以及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荣获第十五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十七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三等奖。曾挂职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并入选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双千计划”;另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咨询专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咨询专家、成都市仲裁委仲裁员、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等职。
内容简介
目 录
序 一
本书作者周洪波教授是我指导毕业的硕士、 博士研究生, 他的研究目前主要聚焦于证据法问题; 其已发表的成果体现了高水准和鲜明特色, 在学界产生了相当影响, 在当下的证据法研究方面颇具原创力。我很高兴看到他出版第二本专著, 乐意受邀作序向同行推荐。
从本书的书名上可以看出, 作者的学术抱负就是建构一种新的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其所主张的学科知识体系展开路径是, 首先明确证明目标(包括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两方面的内容), 接着将证明标准具象化到证明方法, 然后再在证明方法模式的类型图谱中来解析证据法中的各个具体主题。本书的基本思想是: 区分 “不得不相信为真实” 与 “情理上愿意相信为真实” 两种事实确信类型, 并分析二者在证明方法模式上的主要区别;进而以此作为基本理论工具, 并结合制度语境的比较法观察, 对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的分类、 证明责任、 证据规则、 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重要主题进行了独特的解析。本书是作者关于证据法基础理论长期思考的集成, 许多重要观点在以往发表的成果中已有所展示, 但之前的 “局部性” 呈现不足以使得读者窥见其研究的整体性、 开拓性, 因此, 本书的出版有着积极的意义。
证据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事实认定与合理分配事实认定错误风险, 相应地, 对二者的证据法学研究分别对应的就是认识论的分析与价值论 (道德论) 的分析。进一步, 对于证据法学的研究而言, 证据法的认识论/知识论分析是核心和基础, 无此, 价值论的分析也无法得到有效展开; 在一定意义上说, 证据规则的制定就是对诉讼证明认识论的适应与选择、 限制。就此而言, 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既有的证据法学研究或证据法学教科书相比, 本书的内容无疑是新颖的。本书不仅对诉讼证明推理的认识论原理进行了具体分析, 而且建构了一种类型化的理论来阐述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进行比较法的分析, 这种研究不仅对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建构具有知识增量的意义, 而且对我国的证据法改革也有针对意义。理论创新是学术研究的使命, 但理论创新不是最终的归宿, 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 “回到事情本身” ———即建构新的理论是为了能够助益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现实和回应现实中的问题;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 作者不唯理论, 不迷信域内外的既有权威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实的证据法及其问题而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无论读者是否认同作者的观点, 本书对于证据法研究有相当的启发意义。
证据法是法治/ 正义的基石。就证据法的重要性而言, 我国对证据法的研究还需持续推进。近年来, 我也对证据法的问题展开了一点点研究,发现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俯拾皆是。本书作者提出应当重建证据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 不过就其现有内容来看, 还只是一种概要式的研究, 即阐释了自己所理解的证据法的基本逻辑, 以及对证据法学的部分重要主题进行了研究; 就一个学科体系的科学建构而言, 即便按照本书的知识理路, 有待展开的研究内容都还有很多。我期待并祝愿本书作者在证据法学的研究道路上不断精进, 为证据法学的学科发展持续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 年 9 月 9 日
序 二
本书作者周洪波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之后, 曾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 当时本人有幸担任了他的合作导师。洪波博士后研究的选题为 “国家建设与司法现代化”, 关注的是国家与司法之基本关系的历史类型演变, 属于宏观取向的司法制度研究。不过, 在站期间除了广泛阅读与其研究选题相关的大量学术著作之外, 洪波仍然花了不少精力倾注于他长期以来一直 “深耕” 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那段时间内他取得了十分突出的学术业绩: 在《法学研究》刊出两篇论文, 在《中国法学》刊出一篇论文, 还在《法学家》《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各一篇。从清华大学法学院历届博士后研究的整体情况来看, 这一“成绩单” 也是罕见的。此后, 他又陆续刊发若干论文, 大都聚焦于证据法学基础理论, 本书就是其将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整合融汇到一起的集大成之作。
关于证据与证明, 在解读、 比较、 批评域外和国内既有的知识积累并与之对话的基础上, 本书几乎是重构了一整套新的概念体系。在本书新提出或者加以重新阐释的众多专门术语中, 对于本人来说印象很深或者说最感兴趣的, 就是以下两类或两组互为对照且内在联系的概念: “客观推断模式” 与 “情理推断模式”、 “不得不相信为真的事实确信” 与 “在情理上愿意相信为真的事实确信”、 “必然真实的确信” 与 “或然真实的确信”, 等等。我觉得, 但凡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区别、 审判实务中就不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程度差异以及与之相应的正当性、 规范性或者制度安排, 都可能通过对上述两组概念的深入解析而在学术上理论上获得新的映照或理解, 而洪波的工作确实展现了这种极具原创性追求同时也是体系化的探索。
本书使我感觉受益匪浅的, 还包括如下这样一些论述或内容:
关于证明责任, 可以从这一概念所针对的对象、 承载的主体、 责任的内容、 与之联系的程序节点以及产生责任的条件等五个方面加以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围绕英美法系的 “证据提供责任” 与 “说服责任”、 大陆法系的 “客观证明责任” 与 “主观证明责任”、 我国的 “举证责任” 与 “举证证明责任” 等等多种多样而又见仁见智、 歧义丛生、 聚讼纷纭的概念或术语, 本书紧扣上列各个方面所展开的分析, 不少地方可说是可圈可点, 精彩纷呈。
对于与 “或然性真实” 或 “情理推断” 相对应的证明责任, 可在两个层次上做递进性的类型区分: 首先是对作为同一事实的证明对象, 将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证明责任区分为 “说服责任” 与 “动摇责任”; 接下来在前一区分的基础上, 进而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完全 “责任自负” 的维度, 再将双方各自的责任划分为 “完全” 的与 “有限/ 附条件” 的说服责任/ 动摇责任。与完全的说服/ 动摇责任相对应的, 是比较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制度语境下的证明责任形态; 与此相对, 有限或附条件的说服/ 动摇责任则对应于法官具有证据调查权的诉讼审判制度及其证明责任形态。此外,还有必要根据诉讼审判推进的程序阶段及相应节点, 再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 “证明责任” 区分为程序启动、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判决形成及作出等等阶段中及其关键节点上的说服责任/ 动摇责任。……等等。
当然, 本书的不少论证方式以及结论在我看来也并非没有疑义, 就证据法学重新建构的蓝图而言, 我甚至对于作者在学术上的雄心感到某种程度的迟疑或者困惑。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结合刑事诉讼的理论、 制度及实务或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证据法学研究, 但作者的目标却是建立一整套可以包容整合刑事、 民事、 行政 “三大诉讼” 中所有证据与证明问题的证据法知识体系。欲实现这一颇具 “野心” 的目标有极大的难度, 需要洪波继续付出巨大的艰辛的努力。甚至不妨说, 关于这样的目标有无实现可能,从根本上都不得不存疑。此外, 本书解析 “证明责任” 的着眼点看似完全放在当事人这一侧 (或许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辩护人), 而对于承载 “事实确信” 的主体, 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和审判程序中的法院、 作为 “事实认定共同体” 的法官个人以及法官群体所作用于证据和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却有 “用力不足” 之嫌。还有, 本书主张放弃德国法上所谓 “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 的概念划分以及相关理论, 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方案。然而, 源于德国及日本学界的证明责任理论基本上已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接受, 这样的格局或者 “大势” 能否真正被撼动, 确实也难以逆料。
无论如何, 很欣慰能够看到作者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懈努力, 终于推出了真正 “属于自己” 的作品, 本书也可以说是洪波 “大器晚成” 的集中体现。在我与作者的长期交流中, 知道他对学术充满了挚爱和敬畏, 虽然勤于广泛阅读和深入思考, 动笔作文却力求通透而精致, 应属从不屑于作“急就章”, 而是习惯 “慢工出细活” 的类型。正因为如此, 洪波仍然觉得自己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尚不成熟, 还未到公开发表的时机。期待着在不久的将来, 他从博士后阶段着手进行、 至今还在 “打磨” 中的司法制度研究能够以完整的面貌呈现出来。
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 年 9 月 12 日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