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8月份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监管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1994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1998年、2013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管理对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审批和监管模式单一等问题。
参照北京、广州、汕头等地做法,《办法》明确本次立法规范的对象为“户外广告设施”及其设置活动,不再将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纳入立法调整范围,并将标题相应修改为《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在定义方面,《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进一步厘清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边界,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纳入市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同时,《办法》根据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际情况,并借鉴北京等地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以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并细化了户外招牌的类别,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为了避免“一刀切”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以及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按照设置指引要求自行设置,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和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等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措施可以给广告行业、商事主体提供了多元化、便利化、灵活性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路径。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监管问题,一是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筹管理等工作;二是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安全监管、日常管理工作;三是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所监管工地围墙广告设施设置和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还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及其安全监管、利用公交车车身设置的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联动机制和依法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的制度。
广东建设报记者 姜兴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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