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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 来源:中国经济长江号收集编辑:中国经济长江号

防城港市拥有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东兴跨境经济合作区、防城边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多个国家级平台,享有沿海、沿边、西部大开发等多重叠加优惠政策。

一、防城港市医学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关于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改革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3号)

一、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举办国际医学创新合作论坛、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中国—东盟传统医药论坛、中国—东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合作论坛等,构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医学、药品、传统医药、食品健康领域技术交流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开展公共卫生领域政策对话,促进国际医学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试验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等公共卫生项目,提升区域性疫病防控救治能力。依托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针对广西及东盟国家区域性典型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等开展研究,强化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领域合作。开展国际卫生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的公立医院、技术机构,探索与试验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开展技术、管理指导与合作等。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奖酬不受原单位绩效总额限制。

四、支持国内高水平大学与国外知名高校在试验区开展高水平医药类中外合作办学。

五、支持试验区建立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储备中心、种质资源基地。试验区经防城港市各口岸进口的实验动物活体,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方法,将实验动物进口审批委托下放给广西实施,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行政许可,由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仅限试验区内科研使用。海关实施检疫,给予快速通关放行。

六、支持在试验区建设医药领域广西重点实验室,推动指导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七、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与试验区共建国际医学医药研究共享实验平台。对进口的医学和医药研究相关的试剂、耗材与仪器等,给予优化审批流程,快速通关放行。

八、支持试验区与国际先进医药企业合作。对属于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种,符合相关法规及技术要求的,在试验区可以使用该药品在上市国家获得的研究数据申报注册。

九、支持试验区内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综合保税区,提升试验区医药贸易、合作研发水平。

十、在防城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满足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相关评估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增设防城港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并办理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支持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成为生物制品进口口岸检验机构,加强试验区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建设。

十一、支持防城港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十二、支持防城港市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创新传统医药产业发展模式。

十三、推动试验区内企业将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及试点物质的传统医药经典名方(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的除外)开发营养健康食品,仅限在试验区内生产经营。

十四、支持试验区对我国尚未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在国外有长期食用历史的传统食品原料开展研究,对试验区内企业申报的原料给予优先审查。支持试验区依托国家级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权威机构,建设面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强化对食品营养健康产业的支撑和引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东盟国家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领域的交流和务实合作。

十五、允许试验区根据我国的食药物质目录,以食品用途申报进口国家进口的相关物质,免领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试验区内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经营。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项目落地优惠政策》(防政规〔2022〕3号)

一、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在不低于宗地实际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租用科研用房和标准厂房,根据投资进度和投产情况,以“先缴后返”形式,前三年租金全部返还,后三年租金返还一半。

三、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龙头带动性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0%予以水电优惠、研发费用资助、贷款贴息等综合配套支持。

四、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

五、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本市领取的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参照本人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六、试验区核心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提高至15%。

《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促进医学实验室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防政规〔2020〕8号)

土地供给:对落户试验区符合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实验室项目优先给予土地支持,按工业用地价格提供科研用地。

租金补贴:对医学实验室及其依托企业租用实验用房,自租赁合同生效年度起五年内,市财政给予20%水电费补贴,前三年给予70%房租补贴,后两年给予30%房租补贴。

立项支持: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在建设期给予30-50万元的运行补助。

认定奖励: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医学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设备扶持:在建期医学实验室新增重大关键仪器设备的,一次性给予实验室仪器购置总费用3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资质奖励:医学实验室经行政许可首次获取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评估奖励:医学实验室通过认定且运行三年后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原认定资助额30%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获奖资助:医学实验室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10万元的奖励。

科研配套:实验室申报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承担单位所分配资金30%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列入广西重大专项的给予20%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产业化扶持:医学实验室开展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按企业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成果引进资助:医学实验室引进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

成果转化扶持:医学实验室自有科研成果在国际医学开放实验区(中国)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防城港市灵长类医学实验动物培育利用扶持办法》(防政规〔2020〕9号)

一、贴息补助扶持。对养殖规模1000只以上的灵长类医学实验动物驯养繁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不高于100万元。

二、规模养殖扶持。对提供给防城港市实验使用的灵长类动物规模养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每只灵长类动物奖励500元,每个养殖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进实验用猴扶持。第一年引进每只补贴1200元,第二年引进每只补贴1000元,第三年引进每只补贴500元,每个企业享受补贴限额3000只。

四、高品质猴奖励。鼓励养殖企业繁育或引进高品质实验用猴,每繁育或引进高品质SPF灵长类动物(即TB、BV、SIV、SRV、STLV检测五项指标为阴性),每只奖励2000元。

五、实验用猴补助。鼓励科学家在防城港市签订实验合同使用灵长类动物开展实验,对实验人员按使用每只灵长类动物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实验项目补助限额1万元。鼓励国家攻关项目或国际合作大型项目实验,该类实验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点扶持防城港市医药制造企业利用灵长类动物开展新药研发实验,该类实验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六、产业园区扶持。灵长类实验动物养殖场通过国际认证,奖励50万元。园区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级财政政策扶持资金。

二、科技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防政规〔2020〕8号)

一、市本级对在新动能新产业领域获得自治区立项的,按自治区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后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不低于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30万元配套支持;评估结果优秀的,可获自治区不低于50万元后补助。

五、支持企业创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不低于10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100万元(医学实验室200万元)配套支持;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可获自治区每年不低于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助。

六、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对获得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类可获自治区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心类、医学中心类可获自治区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重大基地,可获自治区1000万元奖励补助。

七、支持创建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可获自治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

八、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企业申请自治区专项奖补(包括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两者可同时申请。规上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特别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本级按自治区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

十、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在分别获自治区10万元、5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按同等标准给予支持。

十一、支持申报瞪羚企业,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5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30万元配套支持。

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Ⅰ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Ⅱ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Ⅲ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属于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本级对当年引进成果技术交易额达30万元及以上项目,每项给予不低于10万元后补助。

十三、支持申领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万元/单次;创新创业团队不超过5万元/单次。市本级按同等标准发行科技创新券补贴。

十四、对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对广西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获得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对广西境内的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采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贴方式,可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再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补贴。

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得特别贡献奖的奖金100万元;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市本级对获得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按自治区同等标准给予支持;对获得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三、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支持金属材料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防工信规〔2022〕1号)

一、企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入库缴款数为准。

二、月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超5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金额进行全额奖励。实行当月缴纳,下月奖励。

三、对于2021年已缴纳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钢铁、有色金属全产业链上的贸易物流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给予全额奖励。

《防城港市重点工业企业个人突出贡献奖励的若干措施》(防工信规〔2022〕3号)

一、对上一年度下半年以来新上规且本年度产值达到20亿元(含20亿元)的重点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总额50万元(税后)。

二、对当年度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至30亿元的企业进行奖励,给予每家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总额30万元(税后)。2022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实现正增长,2023年申报奖励和2024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同比增长20%。

三、对当年度产值30亿元(含30亿元)至100亿元的企业进行奖励,给予每家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总额50万元(税后)。2022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实现正增长,2023年申报奖励和2024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同比增长20%。

四、对当年度产值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企业进行奖励,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层主要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总额100万元(税后)。2022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实现正增长,2023年申报奖励和2024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同比增长10%。

五、对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加大奖励,其管理层主要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按第(二)、(三)、(四)条对应规模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2022年申报奖励、2023年申报奖励和2024年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同比增长50%以上。

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防政规〔2020〕7号)

高等级酒店建设

(一)新取得土地使用权高等级酒店建设项目扶持

1.供地时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起始价;

2.在项目主体建设封顶时,参照酒店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的30%额度奖励;

3.在项目建设装修完成后,正式开业经营时,参照酒店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的20%额度奖励。

(二)盘活酒店建设项目扶持

在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营业,经专家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或属国际一线品牌旗下高端系列的酒店,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

(三)其他扶持办法

1.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酒店项目和盘活酒店项目,经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度假型五星级酒店增加奖励200万元。

2.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正式营业,经投资改造后在2025年12月31日前,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度假型五星级酒店、度假型四星级酒店分别增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酒店项目和盘活酒店项目,正式营业后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或属国际一线品牌旗下高端系列的酒店,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进行奖励。

旅游景区建设

1.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防政规〔2022〕7号)

中国—东盟国际现代物流中心支持政策

一、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国内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防城港市落户投资物流项目,项目被列为中国—东盟国际现代物流中心重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土地方面优先安排供应。

二、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5A级、4A级、3A级的中国—东盟国际现代物流中心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现代制造业物流支持政策

三、扶持为制造业提供专业化公路物流服务的货车综合服务基地、危化品车辆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基地业主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80%奖励,第三、四年给予50%奖励。

四、鼓励为制造业产品外输提供“公路+铁路”服务的物流基地(铁路场站)加快发展,按其年承接的货物运输增量给予奖励,货物运输增量达到50万吨、100万吨、300万吨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奖励。

五、对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设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标准普货仓库、立体货架仓库、智能仓储等高端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支持,项目建成运营后为我市2家以上制造业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大宗商品物流支持政策

六、扶持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运营大宗商品期货交割类型平台项目,项目业主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达到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80%奖励,第三、四年给予50%奖励。

七、鼓励企业在本市大宗商品期货交割类型平台开展大宗商品期货交割业务,按其年度在期货交割环节产生的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奖励,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80%奖励,第三、四年给予50%奖励。

冷链物流支持政策

八、支持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冷链加工物流园区,按进驻园区的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园区业主企业补助,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补贴。

九、鼓励持续开行防城港市始发至广西区外城市的冷链集装箱铁路专(班)列、“冷链+普货”集装箱铁路班列,每条线路的每个冷藏集装箱(货源为我市生产或交易的冷链产品)重箱给予5000元补助,其中每条线路的货票托运人企业、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冷链装备提供企业,每个冷藏集装箱重箱分别补助3000元、1000元、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度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鼓励本市冷链物流企业依托防城港沿边口岸持续开行中国到东盟国家的跨境冷链公路运输线路,按进境冷藏集装箱重箱(在我市加工或交易)的数量,给予30元/吨的补助。同一家企业每年度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

十一、对进境水果、肉类、药品、冰冻和冰鲜水产品等冷链商品海关进境指定监管场所(口岸)的投资或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项目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电商物流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我市电商快递类物流园区招引电商、快递企业进驻经营,按进驻园区的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园区业主企业补贴,年度园区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补贴。

十三、对落户注册在我市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给予支持,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平台业主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80%奖励,第三、四年给予50%奖励

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支持政策

十四、支持我市航运贸易金融类信息平台建设发展,按进驻信息平台的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信息平台业主企业补助,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贴。

十五、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不高于80%的奖励。

《防城港市支持稳外贸稳消费若干措施》(防政规〔2022〕6号)

一、当大宗商品进口增量在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3元人民币;当一般贸易出口增量在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2元人民币;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增量在2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04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的限额:进口不超500万元人民币,出口不超3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含国际贸易),分别给予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40%、60%、80%、90%的奖励。

三、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入统。对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零售业统计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六、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防政规〔2022〕4号)

一、支持企业购买厂房。企业按需求购买我市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格出让。

二、鼓励企业租赁厂房。企业法人在防城港市生产、销售产品且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我市标准厂房的(不得转租)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2022年-2024年按租金数额的100%给予补贴,2025年按租金数额的50%给予补贴。期满后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三、企业搬迁和装修补贴。市外迁入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贴15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搬迁奖励迁入企业投产满一年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四、购置设备奖励。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核心设备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设备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奖励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0%、30%、40%比例兑现。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原设备生产企业或正规经销代理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加快智能终端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政企合作模式,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在防城港市工业生产、农业植保、教育培训、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领域推广应用。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参展的,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七、支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新设立并入驻防城港市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

八、鼓励智能终端企业上市。对防城港市注册设立的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研发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审批受理、发行股票三个阶段给予累计1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北交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自享受优惠年度起在防城港市持续经营及纳税不少于10年,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七、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防政办函〔2022〕6号)

一、推动市外建筑业企业“引进来”

(一)对在我市成立子公司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企业,准予其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子公司自成立起可以使用母公司的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承诺四年内不迁出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承诺四年内不迁出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注册地迁入防城港市并纳入统计库的,迁入满一年后按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给予奖补,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起来”

(一)我市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或者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级的,享受企业总部基地用地50亩,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享受企业总部基地用地30亩。

(二)我市本地注册的一级以下(不含一级)且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或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含全过程咨询)、检测〕,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申请企业总部基地的用地或办公场所。

(三)对未享受建设用地扶持的中小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采用财政补贴办公场地租金及办公场地购置费的方式鼓励入驻建筑产业园。对以租赁方式进驻建筑产业园的,每月补贴租金10元/平方米,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同时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以购置办公用房方式进驻建筑产业园的,财政补贴购置资金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重大产业项目贷”等若干创新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22〕14号)

一、招商贷

适用对象:聚焦“三大三新”“双百双新”等领域,重点支持我区新签约、新落地的重大产业类招商项目。

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1000万元。

贷款利率: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1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最长可累计至3年,贴息资金按年申请,单笔贷款每次申请的贴息不超过1年,在贷款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3次。

二、重大项目产业项目贷

适用对象:重点支持广西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以及科技创新、大健康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

贴息比例:1个百分比,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

贷款利率: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1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最长可累计至3年,贴息资金按年申请,单笔贷款每次申请的贴息不超过1年,在贷款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3次。

三、三企入桂贷

适用对象:重点支持“三企入桂”等招商引进的重点企业。

贴息比例: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每次申请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九、利用外资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防政规〔2019〕7号)

一、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的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投资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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