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一周年。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作者: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鲜光绪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作者:四川省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刘巍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黄立新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实际中,有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员工宿舍与车间、商店、仓库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为防止员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盗窃产品而锁闭、封堵经营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情况,员工因无法逃生而酿成的事故屡有发生。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些行为予以禁止。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作者:贵州省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田景渠
作者: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步彪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作者: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局副局长 李小波
作者: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王平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相关管理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除了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行动起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作者: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 巩同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
作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作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局长 韩琳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张博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