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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生态”一词15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呢?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迟日大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新目标,需要建立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编纂环境法典的条件趋近成熟,中国生态文明立法体系也亟待通过法典编纂实现“提档升级”。“编纂环境法典有环境立法矛盾冲突、缺乏体系性而产生的环境法典编纂内生动力。”迟日大委员在谈及编纂环境法典必要性时表示,在当前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环境法律亟需通过法典化来克服现行立法存在的分要素立法、分部门立法、整体性不足、法律实施困难等弊端。同时,迟日大委员告诉记者,编纂环境法典已获得学术届的大力支持,多年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为编纂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17年来,全国有近200位学者参与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项目,形成了大量学术成果,《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也正在被深入论证中。这也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趋近成熟的原因之一。对于环境法典编纂需注意的问题,迟日大委员认为,需妥善处理各种现行法律、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尤其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保证环境法典内部稳定性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典的灵活性,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现行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同时保留环境单行法用以规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安全风险大的复杂环境事务,对环境法典起到补充、完善和具体化的作用;二是环境法典的编纂需要在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中进行研讨,以相关制度有机衔接为目标,建立与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相关制度的有机联系,设计出既能充分发挥各相关法律的独特功能、又能与环境法典协同配合进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相关制度体系;三是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的环境法律问题,统筹国际国内法治的优势,为国际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此外,迟日大委员还建议,确定环境法法典化范围时应打破部门壁垒,积极推进环境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环境法律问题具有交叉性与广泛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离不开信息技术和公共管理等学科的大力支持。将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治理全过程,通过海量环境数据进行决策、监管、执行及反馈等,以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等技术规范为基础而立法,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形成一种新的方法、工具或路径以解决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