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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陈林 通讯员 何涛)8月1日,十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对《十堰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行精简,进一步降低相关保证金收取标准。
其中,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由“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降低为“不超过6%”。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由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下调为不得高于1.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此外,对信用好的企业减收、免收取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方式收取保证金,减少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