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核实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属第三方平台出具,但本案微信账户存在多人、连续实名认证的情况与常人使用习惯不符,说明该微信账号可能存在异常实名认证情况。
2、代某虽然被实名认证,但未绑定任何银行卡,同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代某与前述案情交易相对人一致。
3、张某通过非常规途径购买宠物,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代某不能承担买卖合同的合同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1、有些案件中,微信实名认证不是确认交易相对方的唯一证据。
早期,使用微信并不要求一定要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即便实名认证,也只需要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2018年后,微信实名认证才提升了诸如人脸识别认证、银行卡认证等要求。因此,如果是对微信陌生人账号之间的交易取证,要注意甄别对方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是否是在规则变更之前。
2、如为非正规交易,交易行为人有极大可能要自担风险。
为图省时、省事,自行选择采用非正规的第三方线上交易途径,在达成交易时应对交易风险有一定预判,如果存在可能无法查明的风险,出现纠纷时很可能要自担风险。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一一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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