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3月16日报道,有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了!理由是“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
随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2年3个月,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难道储户错了?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据上游新闻报道,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随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
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据李先生表示,经过调解,目前银行方面只肯赔120万,令他们无法接受。
时任行长时被判刑二年三个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存折中除了第一笔本金,后续流水信息系伪造
“这是不是太荒谬了?”受害人李先生还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他告诉九派新闻,一家人只希望能“快点判,正常判”。
他说,等待的过程里,三位老人中已有两个去世,“我们等了4年,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李先生介绍,2018年底,其一家发现存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的存款取不出来了。他们从2008年存入第一笔本金,连带后续存入的部分,加上利息,已累计约243万元。发现问题后,他们立刻报警。
直到警方介入,他们才发现,存折上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存折中除了第一笔本金,后续流水信息系伪造。图/受访者供图
“当时你们怎么把钱存到邮储江宁支行的?”九派新闻记者问到。
李先生回答称,“银行行长提供上门服务,未到柜台存钱。”
“2008年,时任邮储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以有吸储任务为由,找到我们,希望帮其完成任务。我们家亲戚3人,一共开户并存入135万,往后几年也会有钱陆陆续续存入。每次到期转存(含利息)后,都是存折、回执、凭证一起交给我们,没想过会有问题”。
“这些年,你们存进去的本金加利息一共有多少?”
李先生称,“本金我们没有去算过,毕竟每年的基数都在涨,也有断断续续在存钱。这些检察院和法院已经把这些流水调查得很清楚了,最终认定是243.0109万元。这还是截止到案发的数目,到现在4年过去了,又产生的利息算起来应该也有七八万了,这个钱我肯定也要继续要”。
难道储户错了?
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银行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管责任,造成客户存款的损失,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上述规定针对的都是银行存款,也就是说,只要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具有保证其安全的管理和保管责任。
问题是,争议的243万元是不是邮储江宁支行的存款呢?
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澎湃新闻评论称,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还是作为邮储江宁支行行长的时某宁挪用了客户的存款!
银行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过错。
事实上,类似储户在银行存款出现丢失引发争议的案件并不鲜见。今年年初,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1200万元,虽然罪犯已被判刑,但受害者仍未拿回自己的存款。同样是银行职员犯罪,同样是罪犯被判刑,银行同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太原那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作为储户的被害人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给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风险,故丁女士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由于未履行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谨慎义务,对丁女士存款被他人支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法院判决存款人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是当事人因过错而担责,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也是如此。太原这起案件的被害人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这的确反映出储户风险意识淡漠,存在重大过错。
但是,南京这起案件似乎并不存在类似情况。而银行辩称当时储户是委托时某宁处理存款,且长期不查询,这种理由并不能阻却银行自身承担责任。因为如果时某宁当时拿他人存款直接逃走了(未存入银行),那就与银行无关;储户更没有定期查询自己存款的义务,只有对银行不放心才会定期去查。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来源:上游新闻、九派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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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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