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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门服务收集编辑:社区自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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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组成的“三驾马车”是拉动社区综合治理的主要力量,在社区自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看似平常的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工作,其实是项“技术活”,相关主体不仅需要工作主动性和工作热情,还应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针对小区治理中的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现推出“老东家”与“大管家”这个线上微课堂,我们已为大家备好“课件”,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大家“真学真管用”。
线上微课堂 第三课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项
Q1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怎么决定?
A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期课程内容已经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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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丨任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