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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承辉利用其担任兴国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林业工程项目、设立定点疫木加工企业、调整林地规划、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黄某铣、夏某茂等人财物共计465.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购置不动产等。
该案已于日前公开庭审,兴国县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委、城市社区党工委和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140余人在现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