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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何某借款。由于何某当时手中没有现金,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使用。收到借款的刘某承诺自己会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不会影响何某的银行征信。 借款后,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何某也被银行及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因征信降低影响到何某结婚购买婚房。何某多次向刘某催款,刘某拒不偿还并承诺说该借款算作何某的投资款,未来获利时与何某一起分红。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周立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何某出借给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借取后又再行转借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的转贷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刘某虽辩称该借款属于何某的投资款,系由双方共同用于经营并非全部是借款,因投资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何某自行承担,但是因何某向刘某转贷的行为已被确认无效,故刘某因此从刘某处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此外,鉴于刘某借款之初曾约定支付利息,故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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