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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外配流转电子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职参保职工可享受75%报销,医疗满年限退休职工可享受80%报销,首次起付标准为2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为10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元,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职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开通,充分发挥了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通过处方流转,将门诊保障待遇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参保人就医购药“少跑腿”,增强了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源/乌鲁木齐医疗保障
编辑/付瑞雪
主编/莫艾哈巴·阿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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