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天文曆法問題
我老家東北的舊規矩,二月二沒到就都還算“過年”。過大年,喝大酒、耍小錢兒,反正天冷夜長也沒什麼別的事兒好做。過去,那些無恥文人有個很無賴的說法,叫“不做無聊之事,何以遣有限生涯”?不管這些習俗是好,還是孬,我是在那地方長大的,今天就循個俗,把正月裏都當年看——談談過年的事兒。不過不是因爲無聊,恰恰是因爲人生有涯,衹能珍惜光陰,不管是年,是節,還是其他什麼日子,都不能虛度,都要堅持讀書做學問,今天衹是借這個“年”的由頭來談談古代的天文曆法問題。
時下很多不瞭解中國古代曆法的人,以爲像現在這樣在正月初一過大年,是這個國度自古以來沿襲下來的成規定例,是中華民族一以貫之的優良傳統。當然,我們也可以把這種年稱作“中國年”。在這當中,還有一些比較特別的人,你要是跟他一說這年還有別的過法,譬如遵循國家法令在公曆1月1日過年,就像動了他家祖墳一樣跟你急。
稍加觀察,就不難發現,這些比較特別的人有個共同的特點,這就是大多都極端崇拜秦皇漢武。不管秦始皇這個惡魔焚毀多少載錄着先人智慧與見識的典籍,坑殺多少傳承着文明並肩負着社會責任的儒生;也不管漢武帝的暴政對小民敲骨吸髓竟到了連點兒食鹽都不讓他們隨便買賣的程度。甚至由極端的崇拜生發出無限的迷戀,對這兩個暴君的一切作爲都予以肯定,什麼都覺得親,並一概加以贊頌。
好了,既然這一派人對這對殘虐的君主如此着迷,那就讓我們來看看這兩個家伙讓萬民百姓過的是一種什麼樣的“年”。如果我們以秦始皇鍛造的大秦帝國作爲“秦朝”開始的話,那麼,這個秦朝的曆法,是歲首始自十月——也就是每一年都從十月開始過,十月初一就是大年初一,九月三十就是大晦之日,九月三十到大年初一之間這個夜晚,也就是所謂“除夕”。
那些秦皇漢武的幡司(fans),看到這種情況,恐怕都會大吃一驚,想不到被他們視之爲亙古不變的“中國年”原來卻是這麼一番怪模樣。更讓這些幡司們驚訝不已的是,秦始皇這麼折騰也就罷了,秦二世,以至漢高祖、惠帝、文帝、景帝,這堂堂大年和每一年裏的每一天,就一直這麼奇奇怪怪地過;更讓他們難以相信、也更難以接受的是,雄武的漢武大帝竟然也照樣這麼過,直到太初元年,劉徹已登基六六三十六年之後,纔把歲首改到正月,所謂大年這纔隨之挪到正月初一。
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的記載,秦朝這種歲首始自十月的曆法,是趙正在始皇二十六年以血腥的武力征服關東各地之時作爲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推出的(附案“趙正”是秦始皇這個畜生標準的姓名,別詳拙著《生死秦始皇》):
“年始”就是一年開頭的意思。文中“年始”與“朝賀”之間,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史記》逗開不連,讀作“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並不知出於何種心思,把原來附着在“改年始朝賀”之後的《史記正義》,移易到“十月朔”下,而且連個校勘記也不出。可這樣一來,“改年始”這句話,就衹剩有更改每年的起始時間這一層語義,而無由知曉是把一年的開始時間挪移到了什麼時候。檢張守節《史記正義》文曰:“周以建子之月爲正,秦以建亥之月爲正,故其年始用十月而朝賀。”知張氏乃連讀“年始”與“朝賀”通釋之,足見二者密不可分,而經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此番操作之後,語義離析,已乖離太史公原意。蓋“皆自十月朔”的“皆”字本即兼該“年始”與“朝賀”二者而言,分也分不開來。
百衲本《二十四史》影印
南宋建安黃善夫書坊刻
三家注本
《史記·秦始皇本紀》
或謂這“年始”與“朝賀”是否可以不必從中頓開,即不是像張守節那樣把這話理解成“其年始用十月而朝賀”,而是徑行解作“年始”之際的“朝賀”?覈諸《史記》相關的記載,可知這是使不得的。
蓋《史記·封禪書》對此事復有記載云:
兩相對比,可知這裏所說“年首”應當就是《史記·秦始皇本紀》的“年始”,同樣是一年啓始之時的意思,故趙正在始皇帝二十六年大秦帝國建立之後纔把歲首改作十月,這就是《史記》告訴我們的秦朝曆法情況。
這種情況,看起來簡單明瞭,似乎已經沒有什麼疑義,可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甚至它還很不明瞭。
其不甚明瞭之處,首先是同歲首相關的還有“月序”這一事項。所謂“月序”這一事項,又稱“建正”,即把正月排在哪裏的問題。
不過提到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一下子不大容易理解——正月排在哪裏?正月不是排在二月前邊還能排在哪裏?月份的排列既然由前向後,小大有序,情況固宜恆定如此,可是把各個具體的月份究竟排在哪一個季節,卻並非固定不變,而決定這一排法的就是正月的位置,所謂“建正”云者即就此而言。
談到“建正”,就又會涉及“斗建”這一術語,這就自然而然地把我們帶入了相關天文曆法問題的實質屬性——即這些術語賴以產生的基礎,是太陽年的體系。所謂太陽年,簡單地說,就是地球公轉的一個週期,這也可以稱之爲太陽視運動的週期。在這一事實基礎上,我們就能夠比較容易地理解,所謂“斗建”,即通過每晚特定時刻斗柄指向在一個太陽視運動週期內同步變化的過程,來體現太陽視運動的進程。
太陽視運動雖然是一種假想的運動,但這樣的運動是有着切實基礎的,這就是地球環繞太陽的公轉。而不管是用太陽視運動來表述,還是從地球公轉運動的角度來理解,相對於其星空背景,這一位移過程是可以觀測、也可以量度的。在中國古代,它是體現爲相對於二十八宿的位置移動。
二十八宿是天赤道帶上的二十八組恆星羣,其天文曆法意義同西方的黃道十二宮極爲相似。不過用二十八宿作爲刻度來體現太陽視運動或地球公轉的週期,也有一個很大的缺陷,這就是這二十八組恆星的間距很不規則,寬的很寬,窄的很窄,就像你手裏拿着一把尺子,尺子上的每一寸,長度都不相等,你說這尺子可怎麼用?於是,中國古代的先人們就又創製了一套“十二次”的體系,即把天赤道帶均勻地十二等分,其每一個刻度,稱作“一次”,合之則爲“十二次”。
十二次示意圖
這十二次的名稱,依次爲星紀、玄枵、諏訾(或書作“娵訾”,又寫作“娵觜”)、降婁、大梁、實沈、鶉首、鶉火、鶉尾、壽星、大火、析木,亦可總名之曰“星次”。當然,星次錨定的天文背景,還是二十八宿,在《漢書·律曆志》裏就一一載述有上述各個星次同二十八宿的對應關係。
星紀、玄枵等十二次的排列次序,同地球等太陽系行星的運行方向一致,即若是從北極上空俯視,乃是逆時針行進。在地球軌道的外側,有一顆同地球性質相同的行星,現在我們一般把它叫作木星,而這木星在古代還有一個名稱,這就是“歲星”。這個行星的名稱,緣於它大致十二年運行一週,每年大致行經十二星次中的“一次”,這也就是一歲;確切地講,是大致經歷了一個太陽年。“歲”字在天文曆法方面的本義,指的就是一個太陽年(別詳拙文《說歲釋鉞談天道》,收入拙著《天文與曆法》)。
與同地球的關係一樣,太陽相對於歲星,也會有視運動的現象。爲更好地體現這種相對運動,中國古代的先人們創製了一個假想的天體,稱作“太歲”。大家明白太陽視運動同地球以及歲星等行星公轉運動的關係猶如鏡像一樣,也就很容易理解,中華先人設定這個太歲的運行方向同歲星相反,即若是從北極上空看,是沿順時針方向運行。
同歲星方向相反做同步運動的那個假想的天體,更準確地說是同歲星做反向同步視運動的那個天體,衹能是太陽;換句話來更清楚地講,所謂太歲實際上體現的就是太陽。這樣一來,大家也就很容易想到,用這個太歲不僅可以體現木星的運行狀況,還可以體現太陽系內其他任何一顆行星的公轉過程,譬如地球。
作爲地球人來說,人們當然希望太歲體現的太陽視運動週期同地球的公轉週期存在整倍數關係,這樣就可以用地球的公轉週期做基本單位,來考察其他天體、特別是金、木、水、火、土這五大行星的運行。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歲星運行一週的時間是11.86年而不是12年,這樣與之鏡像運行的太歲,便也是11.86年一個週期。
按照我的理解,正是基於這一情況,人們又創造出“太陰”這一假想天體來。這個“太陰”雖然同太歲一樣,在天球上朝着與歲星運走向相反的方向運行,但不同的是,先人們特地設定,它要在十二年內繞行一週,也就是每年運行十二分之一(別詳清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一四《答問》十一中相關諸條,又《潛研堂文集》卷三四《答大興朱侍郎書》、《與孫淵如書》)。
如果把太陽視運動週期的軌跡看作一個圓周的話,那麼我們就很容易發現,把圓周十二等分,用前述十二星次那樣的刻度來體現太陽視運動的進程,應該是件很便利的事情。原因是在人們比較熟悉、也比較適宜的“十”上下這一數量範圍內,十二等分圓周是很自然、也很便宜的,而十等分圓周,從數學意義上講,是很不容易的。
實際上,中國古代先人們用以體現太陰運行狀況的刻度,是把太陰的一個運行週期,用子、丑、寅、卯等十二地支來等而分之,並謂之曰“十二辰”。由於太陰這個假想天體的運行週期是十二年,而十二這個數字實質上是等分圓周的刻度,所以,當然也可以用這太陰和十二辰來體現一個太陽年的運行狀況,即以這十二辰來體現太陽相對於地球的視運動週期。
具體地講,其實質性意義是把一個太陽年等分爲十二個單位。若以365又1/4作爲一個太陽年的時間長度,那麼,其十二分之一則爲30天多一點兒,同一個朔望月、也就是人們一般所說的“月”時間長度相近。因而,古昔先人們便自然而然地藉用朔望月之“月”的概念,將這一時間段落稱之爲“月”。
這樣的“月”,可以稱之爲“天文月”,實質上,其性質同現在所謂“公曆”中的月份是完全相同的。在傳世典籍中,《呂氏春秋·十二紀》、《禮記·月令》和《淮南子·時則》載述的就是這種天文月,同大家熟知的朔望月毫無關係。這一點,可以說是絕大多數閱讀這些典籍的文史學者根本意識不到的一個重要問題,亦即古往今來的學者,大多都是把這幾部史籍中提到的“月”當作朔望月的月份來看。
《呂氏春秋》等書載述的這種天文月,其基本情況如下表所示:
《呂氏春秋·十二紀》、《禮記·月令》與《淮南子·時則》四時十二月主要內容對照表 | ||||
月名 | 《呂氏春秋》十二紀 | 《禮記·月令》 | 《淮南子·時則》 | 公曆月日 (2022年) |
孟春 | 日在營室 | 日在營室 | 招搖指寅 | |
昬參中 | 昬參中 | 昬參中 | ||
旦尾中 | 旦尾中 | 旦尾中 | ||
東風解凍,蟲始振。魚上冰,獺祭魚,候雁北 | 東風解凍,蟄蟲始振。魚上冰,獺祭魚,候雁來 | 東風解凍,蟄蟲始振。魚上負冰,獺祭魚,候雁北 | ||
是月也,以立春 | 是月也,以立春 | 無 | 2月4日 | |
仲春 | 日在奎 | 日在奎 | 招搖指卯 | |
昬瓠中 | 昬瓠中 | 昬瓠中 | ||
旦建星中 | 旦建星中 | 旦建星中 | ||
始雨水,桃李華,蒼庚鳴,鷹化爲鳩 | 始雨水,桃李華,倉庚鳴,鷹化爲鳩 | 始雨水,桃李始華,蒼庚鳴,鷹化爲鳩 | ||
是月也,日夜分 | 是月也,日夜分 | 是月也,日夜分 | 3月20日 | |
季春 | 日在胃 | 日在胃 | 招搖指辰 | |
昬七星中 | 昬七星中 | 昬七星中 | ||
旦牽牛中 | 旦牽牛中 | 旦牽牛中 | ||
桐始華,田鼠化爲鴽,虹始見,萍始生 | 桐始華,田鼠化爲鴽,虹始見,蓱始生 | 桐始華,田鼠化爲鴽,虹始見,萍始生 | ||
是月也,乃合纍牛騰馬遊牝于牧 | 是月也,乃合累牛騰馬遊牝于牧 | 乃合㹎牛騰馬遊牝于牧 | ||
行之是令,而甘雨至。三旬。 | 無 | 行是月令,甘雨至。三旬。 | ||
孟夏 | 日在畢 | 日在畢 | 招搖指巳 | |
昬翼中 | 昬翼中 | 昬翼中 | ||
旦婺女中 | 旦婺女中 | 旦婺女中 | ||
螻蟈鳴,丘蚓出,王善生,苦菜秀 | 螻蟈鳴,丘蚓出,王瓜生,苦菜秀 | 螻蟈鳴,丘蚓出,王瓜生,苦菜秀 | ||
是月也,以立夏 | 是月也,以立夏 | 無 | 5月5日 | |
行之是令,而甘雨至。三旬。 | 無 | 無 | ||
仲夏 | 日在東井 | 日在東井 | 招搖指午 | |
昏亢中 | 昏亢中 | 昏亢中 | ||
旦危中 | 旦危中 | 旦危中 | ||
小暑至,螳蜋生,鵙始生,反舌無聲 | 小暑至,螳蜋生,鵙始生,反舌無聲 | 小暑至,螳蜋生,鵙始生,反舌無聲 | ||
是月也,日長至 | 是月也,日長至 | 日長至 | 6月21日 | |
季夏 | 日在柳 | 日在柳 | 招搖指未 | |
昬心中 | 昬火中 | 昬心中 | ||
旦奎中 | 旦奎中 | 旦奎中 | ||
涼風始至,蟋蟀居宇,鷹乃學習,腐草化爲螢 | 溫風始至,蟋蟀居壁,鷹乃學習,腐草爲螢 | 涼風始至,蟋蟀居奧,鷹乃學習,腐草化爲蚈 | ||
行之是令,是月甘雨三至。三旬二日 | 無 | 無 | ||
孟秋 | 日長至四旬六日 | 無 | 無 | |
日在翼 | 日在翼 | 招搖指申 | ||
昬斗中 | 昬建星中 | 昬斗中 | ||
旦畢中 | 旦畢中 | 旦畢中 | ||
是月也,以立秋 | 是月也,以立秋 | 無 | 8月7日 | |
行之是令,而涼風至。三旬。 | 無 | 行是月令,涼風至。三旬。 | ||
仲秋
| 日在角 | 日在角 | 招搖指酉 | |
昬牽牛中 | 昬牽牛中 | 昬牽牛中 | ||
旦觜嶲中 | 旦觜嶲中 | 旦觜嶲中 | ||
是月也,日夜分 | 是月也,日夜分 | 日夜分 | 9月23日 | |
行之是令,白露降。三旬。 | 無 | 無 | ||
季秋 | 日在房 | 日在房 | 招搖指戌 | |
昬虛中 | 昬虛中 | 昬虛中 | ||
旦柳中 | 旦柳中 | 旦柳中 | ||
候雁來,賓爵入,大水爲蛤,菊有黃華,豺則祭獸戮禽 | 鴻雁來,賓爵入,大水爲蛤,鞠有黃華,豺則祭獸戮禽 | 涼風至,候雁來,玄鳥歸,羣爲翔 | ||
孟冬 | 日在尾 | 日在尾 | 招搖指亥 | |
昬危中 | 昬危中 | 昬危中 | ||
旦七星中 | 旦七星中 | 旦七星中 | ||
水始冰,地始凍,雉入大水爲蜃,虹藏不見 | 水始冰,地始凍,雉入大水爲蜃,虹藏不見 | 水始冰,墬始凍,雉入大水爲蜃,虹藏不見 | ||
是月也,以立冬 | 是月也,以立冬 | 無 | 11月7日 | |
仲冬 | 日在斗 | 日在斗 | 招搖指子 | |
昬東壁中 | 昬東壁中 | 昬壁中 | ||
旦軫中 | 旦軫中 | 旦軫中 | ||
冰益壯,地始坼,鶡鴠不鳴,虎始交 | 冰益壯,地始坼,鶡鴠不鳴,虎始交 | 冰益壯,墬始坼,鳱鴠不鳴,虎始交 | ||
是月也,日短至 | 是月也,日短至 | 是月也,日短至 | 12月22日 | |
季冬 | 日在婺女 | 日在婺女 | 招搖指丑 | |
昬婁中 | 昬婁中 | 昬婁中 | ||
旦氐中 | 旦氐中 | 旦氐中 | ||
雁北鄉,鵲始巢,乳雉雊 | 雁北鄉,鵲始巢,雉雊雞乳 | 雁北鄉,鵲加巢,雉雊雞呼卵 | ||
是月也,日窮于次,月窮于紀,星迴于天。數將幾終,歲更始 | 是月也,日窮于次,月窮于紀,星回于天。數將幾終,歲且更始 | 是月也,日窮于次,月窮于紀,星周于天。歲將更始。 | ||
行之是令,此謂一終。三旬二日 | 無 | 無 |
表中的“孟春”、“仲春”、“季春”諸字,可以更爲清楚地記作“孟春之月”、“仲春之月”或“季春之月”等。這應該是這種天文月在太陽年體系內的嚴謹稱謂。
若是如前文所說用十二地支、亦即十二辰來等分太陽視運動的週期,並用圖形來表述這種天文月同太陽視運動週期、亦即一個太陽年的關係,將如下圖所示:
一個太陽年內的十二天文月
這樣的圖形,也可以說體現了一個中國古代太陽年的基本形態,而由此出發纔能清楚地理解前文所說“建正”或“斗建”的問題。附帶說明一下,由於是用地支來表示這體現太陽視運動週期的十二辰,所以人們又稱太陽年中的天文月爲“干支月”。
嚴格地講,“斗建”體現的就是一個太陽年內北斗斗柄於每晚特定時刻在上圖十二辰間的指向變化過程——斗柄指向哪一辰,就稱之爲“建某”,如“建子”、“建丑”、“建寅”等等。原理,是斗柄指向的週期變化乃依循太陽視運動的軌跡而發生,太陽視運動轉一圈,斗柄也跟着變化一週。上列《〈呂氏春秋·十二紀〉、〈禮記·月令〉與〈淮南子·時則>四時十二月主要內容對照表〉中《淮南子·時則》的“招搖指某地支”,體現的就是這樣的週期變化。然而所謂“建正”則與此有很大不同,縱觀古人談論的“建正”,無不脫離太陽年體系,將其置於時下諸多普通公衆所知曉的“中國年”(亦即陰陽混合年)的框架之下。
這種“中國年”、亦即陰陽混合年與太陽年的不同,是它乃積月而成,即以十二個或十三個朔望月作爲一年,前者短於一個太陽年的長度,後者又長於一個太陽年的長度,衹是在長時段內大體接近於太陽年的長度而已。認識到這一點,大家也就能夠明白,週期的長短既然不同,“斗建”的週期同“中國年”的運行節奏便根本無法協調一致。
“斗建”同“中國年”相互結合的困窘在於首尾不能相應,即二者的週期長度並不相等。可首尾不能相應並不等於二者不能從同一個地方開始;也就是說,若是顧頭不顧腚地硬往一起靠,也能對付着比附。事實上古人所說“建正”,就是這樣顧頭不顧腚地硬把“中國年”的月份同用十二辰表述的太陽年體系聯繫了起來。這樣做的緣由,是藉用太陽年的體系來體現“中國年”這種陰陽混合年啓始的時間,也就是把正月設在哪裏。
在這方面,很早就有夏、商、周三代的“建正”是遞相更替的說法,即謂“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蓋三王之正若循環,窮則反本”(《史記·曆書》)。在我看來,夏、商、周三代實際過的是怎樣一種年,目前還是一個有待深入論證的複雜問題。譬如按照我很不成熟的看法,夏、商兩朝就很可能過的是太陽年(說見拙文《追隨孔夫子 復禮過洋年》,又《論年號紀年制度的淵源和啓始時間》,俱收入拙著《天文與曆法》),不過在這裏不妨對此置而不論,即使依據目前通行的說法,把這夏、商、周三代人過的日子和“月子”都歸到“中國年”裏去,其實際歲首也絕不是這麼回事兒。所謂“三王之正若循環”衹不過是一個莫名其妙的傳說而已。
這裏講述的基準,是所謂夏朝的月序,即以夏朝正月所處的十二辰“辰位”爲依據來依次比定其他諸月的位置,再據此講述殷商以及周朝的正月所對應的夏朝月份。如上所述,實際上這衹能是顧頭不顧腚地在歲首部分大致對應而已,越往後就越對不上。因爲十二辰同十二個月(平年)或十三個月(閏年)根本就不是一套體系,完全配不到一起。到了年底,或搭不上開啓其歲的始點,也就是正月初一(十二個月的平年);或如田徑場上“扣圈”般超過這個始點一大截(十三個月的閏年)。
分析《史記·曆書》的說法,夏人實質上是以“建寅”之月爲正月。假如不顧上述“中國年”和太陽年的差異,亦即不顧實際的天文天象硬把這兩套體系搭配到一起,其月份配置情況將如下圖所示:
所謂“夏正”示意圖
大家一看這圖就會明白,同這十二辰相匹配的,本來是天文月的孟春之月等。《尚書大傳》稱“夏以孟春月爲正,殷以季冬月爲正,周以仲冬月爲正”(班固《白虎通義·三正》),若是把這孟春、仲冬、季冬諸月都理解爲天文月,倒是更能體現其內在特徵。現在硬把“中國年”的十二月同十二辰相匹配,嚴格地說,哪一點都對不上,就連起始點實際上也是配不上的。因爲正月啓始於初一這個朔日,而孟春之月啓始於立春,衹有在正月初一趕在立春那一天的時候,二者纔能合爲一事。不言而喻,這樣的概率是很低的。用北京城裏市井間的土話講,“大概其”而已。
儘管衹是連頭面都顧不好的“大概其”,古人既然一本正經地這麼講、這麼用了,我們也衹好順着他們的胡話往下說。當然先人這麼做也是出於不得已,因爲一年之初的正月從什麼時候開始,是人定的。司馬遷在《史記·天官書》裏說“正月旦,王者歲首”,即謂正月初一乃是騎在勞動人民頭上拉屎撒尿的那個君主定的年,他想把這個日子定在哪裏就定在哪裏。然而不管你怎麼胡定,曆法的本質是天道,年歲的實質是太陽視運動的週期,因而這個“王者歲首”總要同天道有所聯繫,不然不僅小民不知道這年到底怎麼個過法,就連這些混蛋君主自己也弄不明白。於是,就衹好這麼“大概其”地把它和十二辰聯繫到一起,而事實上這麼做也就夠了。
夏商周時期所謂“三正”與“中國年”十二月對應關係表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子 | 丑 | |
夏历 | 正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殷历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正 |
周历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正 | 二 |
在理解上述所謂“夏正”的月份安排之後,大家也就能夠理解,如上列《夏商周時期所謂“三正”與“中國年”十二月對應關係表》所示,《史記·曆書》所說“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都是以前述“夏正”爲基礎,講所謂“殷正”是以“夏正”的十二月爲正月,“周正”是以“夏正”的十一月爲正月,其情形可圖所示如下:
所謂“殷正”示意圖
所謂“周正”示意圖
我想,看了上面這兩幅圖,人們一下子就會理解,《史記·曆書》爲什麼會說商人是以“建丑”之月爲正月、周人是以“建子”之月爲正月。
現在,以上述這些情況爲背景,我們就能夠比較透徹地理解前面提到的秦朝的“月序”或“建正”問題了。
按照上面的說法,商、周兩朝乃分別以“夏正”的十二月和十一月作爲歲首。同樣,《史記》謂秦人以十月爲歲首,指的也是所謂“夏正”的十月。如前所述,夏、商、周三代的“建正”分別爲建寅、建丑和建子,依此通例,秦人既然是以“夏正”十月爲歲首,它的“建正”就應當是建亥。相應地,其逐月月序便應如下圖所示:
建亥“秦正”示意圖
就像大家在前列引文中所看到的那樣,《史記》對此並沒有清楚的說明,因而自然會有人援依所謂夏、商、周三代的“建正”的通例,如此這般地看待這一問題。
在持此看法的學人當中,漢魏間人文穎是較早的一位。文穎在注釋《漢書·高帝紀》時即謂之曰:“十月,秦正月。始皇即位,周火德,以五勝之法勝火者水,秦文公獲黑龍,此水德之瑞,於是更名河爲‘德水’,十月爲正月,謂建亥之月水得位,故以爲歲首。”可是,對《史記》、《漢書》當中每年之下先書十月而後記正月、二月的紀事又當做何解釋呢?文穎並沒有做出任何說明。
檢《漢書·高帝紀》載“(項)羽怨懐王不肯令與沛公俱西入關而北救趙,後天下約。乃曰:‘懐王者,吾家所立耳,非有功伐,何以得專主約!本定天下,諸將與籍也。’春正月,陽尊懷王爲義帝,實不用其命”。曹魏時人如淳釋此“春正月”曰:“以十月爲歲首,而正月更爲三時之月。”這裏所說“三時之月”,義不可解,清人王引之以爲應是“三時之首”的譌誤(說見王念孫《讀書雜志》之《漢書》第一“春正月”條),竊以爲不如解作“春時之月”或更允當。蓋“三”字乃“春”之泐損,“春時之月”者,係緣此“春正月”前未如普通“夏正”紀年那樣因屬歲首而冠以年數,乃遠承前文“十二月”而來,故如淳特地爲此做注,釋此正月已非歲首,僅爲春時之月而已,而且它也絕不可能是由冬十月更改而來,自是屬於春時的正月——即如淳與文穎的看法不同,他以爲當時衹是以十月爲歲首,並沒有改變“夏正”的月序。
正因爲如此,唐初人顏師古纔針對如淳這一釋語做出不同的說明:
若果如顏氏之說,誠可很好地解釋《史記》、《漢書》相關紀事先十月後正月的“書法”問題,清人顧炎武即篤信顏說,固持秦正建亥的主張(顧炎武《日知錄》卷四“改月”條),其後復有俞正燮進一步伸張其說(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一“秦漢亥正記事記言說”條)。
顏師古這一說法若是僅僅用來解釋《漢書》相關的紀事,單純從邏輯上來講,雖有幾分道理,但覈諸具體的記載,仍多扞格難通。
如《漢書·文帝紀》載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昭曰:‘……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於天……’”,這篇漢文帝詔書原文講述的日食時間,同《漢書》紀事所書完全一致,都是“十一月晦”,而《漢書》紀事的“十一月晦”正次於歲首的“二年冬十月”之後,足證《漢書》的紀事並沒有像顏師古所說的那樣對太初元年以前的實際月份做過追改,不過直書其事的尋常筆法而已。蓋史家敘事,或可以便宜的紀時體系述之,猶如今人以公元紀年稱述史事,但引述前人言論、特別是皇帝的詔書,豈可妄自改換當時的用法?
至於《史記》所記秦漢之際史事,其以十月爲歲首的記述更比比皆是,竟有何人得以妄自代爲太史公遍行更改其書?這實在太不可思議了,在閱讀《史記》、《漢書》的學人之間很難獲得廣泛認同。
如前所述,曹魏時人如淳所持看法就與文穎不同,當然也同由文穎那裏脫胎而出的顏師古大不一樣。還有比顏師古更晚一些的開元年間人司馬貞,就直接針對顏氏的觀點反駁說:“諸書並云十月爲歲首,不言以十月爲正月,《古今注》亦云‘羣臣始朝十月’也。”(《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之《索隱》)後世專門論述這一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者,還有元人方回(方回《古今考》卷二九“朝十月朝歲朝正”條)、清人王引之等(王念孫《讀書雜志》之《漢書》第一“春正月”條),他們都對顏師古的說法做出了更具體的反駁。
嶽麓書院藏秦
《卅四年質日》(局部)
(據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
最能直觀體現秦始皇更改歲首後秦朝月序情況的資料,是出土秦簡所見當時的實際用曆。諸如周家臺秦簡中的《卅四年質日》和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廿七年質日》、《卅四年質日》、《卅五年質日》等,其每一年都無不從十月啓始而終止於九月(或後九月),據此可以確證,秦始皇二十六年至漢武帝太初元年之間的歲首乃是十月朔日,並沒有把“夏正”的十月更改爲正月。
論述至此,可謂真相大白。在我們的面前,並沒有呈現前面所推想的那樣一種“建亥”的“秦正”。與那個夏、商、周三代“三正”遞相更替的傳說相比,秦始皇沒有把“夏正”的十月改作“正月”,這看起來似乎不循常規,有違古昔盛世的成例,但實際上卻是在遵循天道。事實上,不僅三代之世寅、丑、子“三正”逆流而行頂着水往上跳的規律根本不存在,更重要的是殷墟甲骨卜辭的實際用例還告訴我們殷商時期也根本不是什麼“子正”。面對這樣的現象,若是徹底拋開那個從未存在過的“三正”更替之說,從天文曆法原理的角度去解釋,或許能夠得到一些新的認識。
關於“正月”那個“正”字,過去我在《生死秦始皇》裏通俗地它解作“標杆兒”的意思。所謂“標杆兒”,就是二月、三月以下諸月開始的端點。秦人正規地爲趙正那個皇帝避諱,要把這個“正月”寫作“端月”,而這個“端”字恰好更清楚地體現出“正月”乃一年開端的語義。
鳳凰出版社影印
宋刊十四行單附
《集解》本
《史記·秦楚之際月表》
嶽麓書院藏秦始皇
《廿七年質日》
(據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
儘管還有很多問題有待深入研究,但我認爲,古人的一年,並不是隨便在哪裏都能夠開啓的,這需要有合理的緣由。因爲年的深層意義是天道,這天道體現的是天意,而天意當然不能違背天理。
按照我在前面講述的原理,所謂“中國年”,實質上衹是在保障“月相”(即月亮圓闕形態)變化週期完整性的基礎上讓朔望月同與之相應的天文月強行搭配在一起。因此,在“中國年”體系中設置歲首之月的時候,必定會安排一個在太陽年體系內具有特別天文曆法意義的月份來作爲歲首。
結合中國處於北半球這一實際情況,這種在太陽年體系內具有特別天文曆法意義的月份,可能有兩個:一個是冬至所在的子月,另一個就是立春所在的寅月。前者,是中國自古以來通行的太陽視運動回歸週期的轉折點;後者,是春、夏、秋、冬四時的起點(須知這種“四時”乃分別始自立春、立夏、立秋和立冬這“四立”,同始自正、四、七、十諸月朔日的“四季”性質完全不同),也是中國古代太陽年的歲首。前文所說《呂氏春秋·十二紀》、《禮記·月令》和《淮南子·時則》記述的太陽年,其歲首就都是這樣。
因而,合理的“建正”、亦即正月所在的位置,便衹能有建子或是建寅,而所謂建丑,除了後世因篤信虛假的“三正”演替之說而強行“復古”(如王莽新朝,事見《漢書·王莽傳上》),在秦漢以前的上古時期是沒有存在的道理的。
另一方面,在建子和建寅這兩種可能存在的太陽年中,前者是否實際存在,在我看來還是一個需要深入論證的問題,至少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是後者纔有廣泛的應用。
談到這一點,須知如前引《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記,趙正“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的前提,是“方今水德之始”,而這個“水德之始”,我們可以在秦吞併六國之前呂不韋在門客協同下撰著的《呂氏春秋》一書中看到它的面目。
如前所述,《呂氏春秋·十二紀》中載有一個建寅的太陽年。下面這份表格,就是《呂氏春秋·十二紀》中載述的木、火、金、水“四行”之德同春、夏、秋、冬四時的搭配關係:
孟春之月 | 立春,盛德在木 |
孟夏之月 | 立夏,盛德在火 |
孟秋之月 | 立秋,盛德在金 |
孟冬之月 | 立冬,盛德在水 |
據此,孟、仲、季三冬時之月,俱屬水德,而同“中國年”中十月相匹配的孟冬之月,適爲“水德之始”,故秦始皇方有將歲首改至十月朔日之舉。《史記·孝文本紀》載文帝十四年公孫臣上書,言當時乃值土德,故“當改正朔服色制度”,“天子下其事與丞相議,丞相(張蒼)推以爲今水德始明,正十月,上黑事(德勇案: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讀作“丞相推以爲今水德,始明正十月上黑事”,乃不明文義胡亂斷句,差誤殊甚),以爲其言非是,請罷之”。張蒼所說“水德始明”爲“水德正盛”之義,故歲首定在十月而顏色以黑爲上。這個事例正很好地說明了水德同十月之間的對應關係。
理解這樣的天文曆法基礎之後,我們大家也就能夠理解,由於在這個建寅的天文年中春、夏、秋、冬四時的發生次序是不能更改的,所以,基於這四時十二天文月的“中國年”,其月序也不能變更,作爲“中國年”首月的正月便衹能同十二天文月中的孟春之月相對應。這就是秦始皇爲什麼不能把十月改成正月的天文曆法原理。
二、秦國歲首的演變歷程
在闡明秦始皇更改歲首爲十月後的月序實況及其天文曆法原理之後,我們纔能更好地探索這次曆法變更的歷史淵源;也衹有由此出發,纔能更好地理解何以會發生這樣的變更。——此點正是秦始皇重定歲首之舉的另一不甚明瞭之處。
其實衹要前後連貫地通讀《史記》,人們便很容易發現,在趙正這個暴君自創自居於皇帝之位前,秦國的君主很早就曾把歲首從正月改到了十月——這就是太史公記述秦國史事,在每一年中,若是先書十月而後載正月以下諸月,這時就一定已經改以十月爲歲首了。
譬如,南宋學人呂祖謙就已經談到:
簡單歸結爲一句話:秦以十月爲歲首,並非趙正在始皇二十六年所創,而是從他形式上或社會學意義上的曾祖父秦昭襄王那裏沿襲下來的老規矩,秦始皇衹不過是把它定作大秦帝國南北各地普遍通行的制度而已。其後明人董說以及清人王念孫、郭嵩燾等,也是如此看待這一問題(董說《七國考》卷五。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四“爲來歲受朔日”條。郭嵩燾《禮記質疑》卷六)。
看到呂祖謙諸人這一說法,人們自然會問:爲什麼呢?即秦昭襄王爲什麼要把歲首改到十月裏來呢?對此,郭嵩燾推測說:
秦昭襄王稱帝事,見於《史記·秦本紀》記載,乃述云:“(昭襄王)十九年,王爲西帝,齊爲東帝,皆復去之。”昭襄王實際稱帝的時間,不過在兩個月之內而已(《史記·六國年表》),其具體經過,特別是齊國與秦國並稱東、西二帝復又去之的原委,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尚別有記載,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的記載告訴我們,顧慮招致其他各國的普遍憎惡,是導致秦、齊兩國很快主動去掉帝號的主要原因。
“帝”是什麼?它是遙遠往古時期軒轅堯舜那樣的神聖人物纔有資格享用的名號,當時名義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也不過衹是個“王”而已。儘管爲時甚短,而且還是東、西兩帝並稱,遠沒有獨得天下,但既然稱帝,就意味着秦昭襄王已經完全無視東周天子赧王的存在,甚至連與之比肩並立爲王都很不屑;也衹有這樣,原來身爲一方諸侯的秦昭襄王纔有資格啓用“帝”這個名號來徹底碾壓業已名存實亡的周室。此事對秦人影響之大,以至五十多年以後,李斯還以昭襄王“使秦成帝業”作爲示範來勸勉秦王趙正(《史記·李斯列傳》)。
瞭解秦昭襄王僭稱西帝的政治意義,我們也就很容易理解郭嵩燾推測“秦改朔在昭襄王十九年稱帝時”的合理性。由於所謂“正朔”、亦即紀年的啓始形式是天子地位的重要標誌,帝王革命,必改正朔。所以,一個新的朝代,一定要啓用與前朝不同的“正朔”。具體地講,前文所說夏、商、周三代“建正”的遞相更替,就是基於這樣的內在緣由,而這種建寅、建丑、建子“三正”輪替的說法在社會上流傳既久,秦昭襄王便很自然地依循此說,用建亥亦即以十月爲歲首的形式來體現其取代東周王室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史記·六國年表》載述秦昭襄王稱帝的具體時間是在這一年的十月,剖析這一情況,與郭嵩燾差相同時的清末學人張文虎“疑先秦改十月爲歲首當始此”(張文虎《校勘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卷一),即合理地推定秦國從昭襄王十九年十月開始就頒行了這一新的曆法制度。
《中華再造善本》叢書
影印宋乾道七年
蔡夢弼東塾刻本
《史記·六國年表》
郭嵩燾、張文虎指明秦昭襄王改以十月爲歲首的具體時間,並爲我們揭示這一舉措的政治內涵,無疑進一步申衍了呂祖謙的看法。然而,這並不等於呂氏所說就都合乎歷史實際了。情況不僅不是這樣,而且呂祖謙以至王念孫、郭嵩燾諸人的說法還同歷史實際有着重大差異。
這個差異之處不在秦以十月爲歲首的開始時間,而是秦昭襄王此舉同始皇帝二十六年“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的聯繫。問題是呂祖謙稱“自昭王以來,用十月爲歲首久矣”,郭嵩燾云秦昭襄王去掉帝號之後,其所定十月爲歲首的正朔尚“相沿不改”,待“始皇併天下,稱皇帝,始頒正朔於天下”,即謂秦始皇以十月爲歲首,是從秦昭襄王十九年起持續不斷地沿襲下來的舊規,並不是趙正吞併六國後新定的制度,秦始皇衹是將其推行於天下各地而已。
對這一認識提出挑戰的人,是清初著名考據學家閻若璩。閻若璩考察這一問題的辦法很簡單——同呂祖謙等人一樣,審看太史公記秦事書寫月份的先後次序,衹不過更加放長眼光,再往下看看秦王正時期的紀年:
歷史研究就是這麼簡單,大師出手,也不過像這樣做一些最簡單、最普通的歸納和對比而已。基本的事實清楚了,結論,自然而然地也就出來了:在秦王正時期、也就是秦始皇吞併六國、一統天下之前,秦國的歲首又改回了正月。
不過在另一方面,歷史的演變又總是複雜多端,在某一歷史現象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常常會有很多細節,需要耐心辨析。
對於閻若璩所揭示的這一變化,有兩個重要事項,需要澄清。一是秦王正時期是否真的是以正月爲歲首?或者說秦王正時期是否一直以正月爲歲首?二是具體地說,秦人的歲首由十月改回到正月發生在什麼時候?
前面第一個事項,緣自呂祖謙所說“自昭王以來,用十月爲歲首久矣”這一認識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呂氏春秋·季秋紀》亦書‘合諸侯,制百縣,爲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這些語句。不過這段話中同本文論述主題直接相關的內容,實際上衹有“爲來歲受朔日”一句話——即若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中國年”中與之對應的九月,論者以爲既然是在九月“爲來歲受朔日”,那麼,不言而喻,即將到來的“來歲”、也就是下一年就應該是從十月開始的。
對這一語句的理解,還涉及《呂氏春秋·十二紀》作者的問題。《呂氏春秋·十二紀》之《序意》篇談到其撰著年代是“維秦八年”,亦即秦王正八年;至秦王正十二年,呂不韋即離世而去(《史記·秦始皇本紀》)。因而若不考慮呂祖謙所說秦昭襄王時就已經以十月爲歲首,那麼,既然秦始皇二十六年纔告示天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這載述“爲來歲受朔日”的《呂氏春秋·十二紀》又怎麼可能是呂不韋撰著成書的呢?難道呂不韋能預知來世不成?於是,頗有一些學者由此出發來思索《呂氏春秋·十二紀》同呂不韋到底是怎樣一種關係(如清徐文靖《管城碩記》卷一三、盧文弨《龍城札記》卷一“月令太尉”條等都談到這一問題)。
爲了更好地理解《呂氏春秋》這句話的含義,在這裏先引述《呂氏春秋·季秋紀》相關紀事原文如下:
依照《呂氏春秋》的體例,這段話講的是在此季秋之月理應處置的重大事宜,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從這部書的總體敘述形式出發來斟酌“爲來歲受朔日”這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四部叢刊初編》影印
明宋邦乂等刊本
《呂氏春秋·十二紀》
《呂氏春秋·十二紀》逐一載述一年十二月諸月的性狀與應辦事宜,這樣的內容,也就是所謂“月令”,而必須再一次指出的是,按照我的看法,《呂氏春秋》之十二月體現的衹能是一個純而又純的太陽年,而不是陰陽混合的“中國年”。
這兩種年的突出差別,是前者的歲首爲立春,後者是正月初一,而古人稱謂初一這一天嚴謹的術語就是“來歲受朔日”的“朔”。“中國年”以正月初一爲歲首,鮮明體現出“朔”在這一曆法體系中的重要性。因爲“中國年”正是由朔望月累積而成。因而,相對於太陽年,又可以把這種“中國年”的曆書稱作“朔日”。
東漢人高誘在注釋《呂氏春秋》時就是這樣理解的,他說:
高誘所說“曆日”就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曆書,當然他是把《呂氏春秋·十二紀》的“月”理解成了“中國年”的月份,也就是朔望月。由於“中國年”的朔望月同太陽年的天文月存在大致對應的關係,所以高誘在這裏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九月、把孟冬之月理解成十月,也算大致說得過去;實際上我們也衹能在這樣的基礎上來討論這一問題。
另一方面,正是因爲高誘的說法寫在《呂氏春秋》的注文裏,而他的注釋又一直附着於呂不韋書流傳於世,影響甚大,前文所述呂祖謙的看法,就是由此而來,所以在討論秦之歲首問題時對高誘這一說法就不能不加以辨析。
首先我們看清人徐文靖從《呂氏春秋》敘事通例角度對高誘所說做出的批駁:
其“秦以十月爲來歲,即以十月爲來年”是個假設的語句,即“假如果真如此”之意,而徐氏接下來舉述的兩個例證,都是在駁斥這一說法,即高誘的說法若是能夠成立,那麼,《呂氏春秋·十二月紀》既然謂孟冬“祈來年於天宗”,來年的歲首就應該是與仲冬之月相對應的十一月;同樣,既然是在季冬之月“以待來歲之宜”,來年的歲首就應該是與孟春之月相對應的正月。可實際上一年衹能有一個歲首,足見高誘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在這一點上,乾隆年間人盧文弨所持看法與徐文靖完全相同(盧文弨《龍城札記》卷一“月令太尉”條)。
不過稍微深入一些思考這一問題,有人或許會以爲“爲來歲受朔日”一事同徐文靖所說“祈來年於天宗”和“待來歲之宜”畢竟有所不同,即前者直接述及來年頒行的曆書,而在新的一年開始之前天子“爲來歲受朔日”、亦即接受爲來年編制好的新曆,豈非順理成章的事情?
真實的歷史,真的就不那麼簡單。先秦時期朝廷制曆、進曆與頒曆的過程雖然我還不甚明瞭(東漢人鄭衆注釋《周禮·春官·太史》嘗有語云“以十二月朔布吿天下諸侯”,朱熹《論語集注》卷二由此引申出“古者天子常以季冬頒來歲十二月之朔于諸侯”的說法,這實際上是把鄭衆所說一年十二個月之朔理解爲兩層意思,一是前鄭原意之一年十二個月,而朱熹衍生出來的另一重意思則是頒朔的時間是在十二月,也就是季冬,可這後一重語義衹是朱熹個人的想法而已,並沒有任何切實的依據),但至遲到宋代,就看到許多清楚的記載,可供分析這個問題做參考。
《宋會要輯稿》載“徽宗政和七年十月一日詔以來年歲運曆數頒告天下曰……。自是月朔布政,孟冬頒曆,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以爲常”(清徐松《宋會要輯稿》之《運曆》一)。又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一《徽宗皇帝本紀》及陳均《宋九朝編年備要》卷二八也有相同記載,而“自是月朔布政,孟冬頒曆,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以爲常”云云語句,乃意在說明“率推改氣運,具之文辭”是政和七年十月一日以後的新制,至於“月朔布政,孟冬頒曆”則應該是宋人一以貫之的成規。明人俞汝楫稱“宋以每歲十月朔明堂設仗如朝會儀,受來歲新歷(曆),頒之郡縣”(俞汝楫《禮部志稿》卷八八《歷(曆)日備考》),講的就是宋代這種通制。
既然頒曆之時定在孟冬,那麼相關人員編制曆書的時間自應在此之前。明朝的史籍對此有比較清楚的記載,黃道周《博物典彙》卷三《進曆》講述說:
實際上這個欽天監行進曆的時間,在明朝前後曾有變化,明徐學聚《國朝典彙》和余繼登《典故紀聞》俱載成化十五年把朝廷頒曆的日期由十一月朔日改爲十月朔日(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七二《吏部》,又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五)。成化十五年以後每年在十月初一頒行新曆的制度,被清朝沿襲未改,成爲一種固定的形態。清人富察敦崇謂京師城中“十月頒歷(曆)以後,大小書肆,出售憲書(德勇案:即曆書),衢巷之間,亦有負箱唱賣者”(富察敦崇《燕京歲時記》之“賣憲書”條),就很形象地展現了這一情況。
儘管明朝把每年頒曆的時間由十一月朔日改到十月朔日有特殊的原因(迴避與冬至趕在同一日子),但通觀宋代以來的情況,我們還是可以看出,至少宋人於十月朔日頒曆的做法,應當淵源有自,而《呂氏春秋·十二紀》載天子於季秋之月“來歲受朔日”,適可爲其在孟冬之月頒佈新的曆書提供必備的前提,即從宋代以後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孟冬之月或與之對應的“中國年”的十月頒行新一年的曆書,是非常通行、也非常合理的做法。蓋新曆的普遍行用,要以各地接到朝廷編制的曆書爲前提,而在古代社會的交通條件下,要想把每年新編的曆書送達各地,是需要很長時間的,這個月頒佈,下個月就普天之下一併通行,這是絕對辦不到的。
在認定上述情況之後,我們就可以清楚裁斷:《呂氏春秋·十二紀》所說在季秋之月“爲來歲受朔日”,絕不意味着次於其後的孟冬之月、更準確地說是與之對應的“中國年”十月就是“來歲”的歲首。所以,我們並不能用《呂氏春秋》季秋之月“爲來歲受朔日”的記述來否定秦王正時期以正月爲歲首的實況;換句話來說,也就是秦王正時期一直是以正月爲歲首。
那麼,大家就自然會問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即昭襄王時期以十月爲歲首的做法是什麼時候發生改變的呢?關於這一問題,史籍中並沒有記載,我們衹能根據相關史事儘可能做出合理的推測。
對此,我可以做出兩種解說。第一種,是往實裏說,即做出實證性的考據,提供一個看得見也摸得着的結論;第二種,在缺乏實證性材料的情況下,儘可能做出合理的分析,推斷這一改變發生的時間和緣由。
在實證研究方面,前文所說呂祖謙舉述秦昭襄王以十月爲歲首的例證,最遲的一個事例,截止於秦昭襄王五十年,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中,我們看到有秦昭襄王五十六年“後九月”的記載。所謂“後九月”是秦至西漢前期設置的閏月,是把閏月設在年終最後一個月的後面,因而衹有在九月爲年終的情況下,纔會出現這種“後九月”,從而可知一直到秦昭襄王五十六年還是以十月爲歲首。
不過在這一問題上,著名戰國史研究專家楊寬先生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楊寬先生的看法,集中體現於2002年他在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當中。在這部著述中,楊氏主要援引張文虎昔時舊見來申說自己的認識。因而要想討論楊寬先生這一看法,需要先從清人張文虎談起。
張文虎在同治年間給官辦的金陵書局校勘三家注本《史記》,刊成的版本,就是今中華書局舊、新點校本共同遵用的底本。由於遍校全書,張氏對《史記》的閱讀比其他那些學者更爲通貫,從而在校勘《秦本紀》時看到了他人未嘗注意的問題,並將自己的看法寫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條下:
文中所說梁玉繩《史記志疑》的觀點,是梁氏以“時秦尚未以十月爲歲首”做出的判斷,即謂因此司馬遷“不應先書十月”(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四)。由於這一點正是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問題,並不是確切無疑的事實,所以對梁玉繩這一看法自可置而不論,而張文虎對昭襄王四十八年和四十九年紀事繫時順序的看法,則未必符合太史公本意。
楊寬先生對張文虎昭襄王四十八年以後無復以十月爲歲首的看法表示了高度的認同,並進一步做出如下申說:
爲了更清楚地瞭解清人張文虎與楊寬先生的看法,我們需要覆案一下《史記·秦本紀》的原文。
《史記·秦本紀》昭襄王四十八、九兩年的紀事全文如下:
歷史問題的研究就是這麼麻煩,需要自己動手經眼,一項一項地仔細審視原始的記載,不然的話,很可能就被別人帶到溝兒裏去。對那些聲名顯赫的大人物,更需要倍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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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單附《集解》本
《史記·秦本紀》
楊寬先生在《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一書中更爲具體地講述了他對上述內容的解讀:
這些話看起來言之鑿鑿,煞有介事,可真實的情況並非如此。
首先,單純就論證的邏輯而言,楊氏既謂昭襄王四十八年之初秦國尚沿承舊規,以十月爲歲首,且云爲“便明年改以正月爲歲首”而將“是年延長三月至十二月”,那麼,其月份構成形式,便如下表所示:
四十七年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正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
四十八年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正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四十九年 | 正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如果說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因有兩個十月存在,纔不得不在後一個十月前冠以“其”字,以示區別,那麼,至四十九年,在業已改以正月爲歲首的情況下,這一年的首項紀事又恰恰是在正月,明晃晃地,長眼睛就誰都看得見,在這種情況下,又有什麼必要再用這種方式來標示“十月”這個再正常不過的月份了呢?竊以爲這是根本說不通的。
楊寬先生的解釋,既然在邏輯上說不通,那麼我們就來看看《史記·秦本紀》上述記述是不是另有因緣。
《史記·秦本紀》載述的這幾件史事,其實前後貫通,無不密邇相連,而《秦本紀》的文字,頗有舛謬,訂正這些錯譌,纔能看清其本來面目。相關史事,尚別見於《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而事情要從著名的長平之戰時看起:
兩相對比,可知《史記·秦本紀》的記述,頗有差錯,如其“秦軍分爲三軍”之“三軍”就應該是“二軍”的譌誤。蓋王齕所率攻皮牢者爲一軍,司馬梗所率攻太原者爲另一軍,而武安君白起衹是隻身歸朝,並沒有統軍而行,因而理應依據《白起王翦列傳》來訂正《秦本紀》這處文字。
與我們論述主題直接相關的文字出入,是《秦本紀》記載五大夫王陵率軍攻趙邯鄲是在“其十月”,而《白起王翦列傳》則是書作“其九月”。按照《白起王翦列傳》載述的時間順序,依次爲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正月——九月,其以十月爲歲首,文從義順,沒有任何窒礙之處;而且平常得很,也沒有任何特別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兩相權衡,竊以爲還是應當以《白起王翦列傳》的“其九月”爲是,沒有道理非強取《秦本紀》而捨棄《白起王翦列傳》的記載。“其”字用在這裏,可以起到提示前文年份的作用,加強“秦復發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事同前面敘事的聯繫(“秦復發兵”的“復”字同這一“其”字正相呼應)。這一點,如果用白話把“其九月”翻譯成“這一年的九月”,大家就可以看得更爲清楚。
至於《秦本紀》“四十九年正月,益發卒佐(王)陵”云云的紀事,之所以會被寫在“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等事之前,是因爲這條紀事乃是緊接着上一年“其九(德勇案:如上所述,原文譌作‘十’)月,五大夫(王)陵攻趙邯鄲”事而來,司馬遷在這裏的敘事,先書正月、後記十月,衹是爲了使這一事件的前後發展過程更爲連貫,這也顯示出秦軍圍攻趙都邯鄲之役的重要性。“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云云句中的“其”字,則是在破例先書正月紀事的情況下,引導讀者的目光回歸於歲首的“十月”。
其實逐一對比《秦本紀》與《白起王翦列傳》相關的記載,二者同出一源的跡象是比較清楚的,這樣我們也就更好理解,《秦本紀》在昭襄王四十九年下先書“正月益發卒佐陵”,或許在很大程度上衹是先依樣搬移其原始史料,然後再添加“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云云的紀事,並不意味着這一年的曆法是正月先於十月。
睡虎地秦簡《編年記》
(據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
這一點,若是通觀後來的情況,特別是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秦昭襄王五十六年設有“後九月”這一史實,就更不宜簡單地將這一“正月”看作是歲首的標誌(附帶說明一下,睡虎地秦簡《編年記》在“五十六年,後九月,昭(襄王)死”後記有“正月,遫產”字樣,這是因爲秦昭襄王是國王,地位尊貴,所以纔會先記他在後九月去世的事,再記小民“遫產”,並不是因爲這個“正月”排在“後九月”的後面)。楊寬先生在論述這一問題時還特別強調了顓頊曆的朔閏時日問題,但我認爲朔閏時日同歲首的設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在這裏置而不論可也。
在此還需要適當說明的是,呂祖謙等人謂秦昭襄王五十年,先書“十月”、次書“十二月”、次書“二月”,這種說法不夠準確。《史記·秦本紀》在是年十二月紀事之後,並沒有述及“二月”這個月份,而是記作“二月餘,攻晉軍,斬首六千,晉楚流死河二萬人”,即歷時兩個多月。不過由十二月起算,兩個多月以後,已經進入正月,這同以十月爲歲首的認識並不矛盾。
好了,現在回到前面所說秦昭襄王五十六年仍以十月爲歲首的情況。《史記·秦本紀》記載就在這“五十六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記述秦昭襄王就是在這年後九月去世的。這時,距離新的一年,最多已不到一個月了。
《史記·秦本紀》接下來的記載,多少有些令人困惑:
郭嵩燾分析這段內容,以爲“昭襄王五十六年卒,子孝文王立,而云十月己亥即位,明昭襄王以十月爲歲首,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耳”(郭嵩燾《禮記質疑》卷六),即因先書“除喪”,後記“即位”,說明在昭襄王去世之時與孝文王即位之日中間是有一段時間空隙的,這告訴我們“十月己亥”這個即位時間是刻意選擇的,而郭氏認爲孝文王特地把即位的日子選在十月,便說明當時還是沿襲昭襄王時期的制度,以十月爲歲首。
郭嵩燾稱秦孝文王“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這是基於通行的新君繼位翌年改元的做法,就是新的君主在繼位之後,通常都在繼位的當年仍然沿用剛剛逝去的故主的紀年,在下一年纔啓用自己的新元。這就是《公羊傳》所謂“緣始終之義,一年不二君”之義(漢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文公九年)。正是由於當時通行這種“一年不二君”的觀念,秦孝文王便在老爹去世的時間已經迫近年底的情況下,乾脆以服喪的名義不馬上即位,待來年之初再登基即位,把即位與改元這兩件事合二爲一。
儘管郭嵩燾上述看法並沒有直接的證據,但合情合理,可以信從。這樣我們就可以把昭襄王時期以十月爲歲首的制度,下延到孝文王元年。
對此需要稍加說明的是,清人閻若璩以爲“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卒),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十月,僅二三月,此二三月竣喪葬之事,明年新君改元,方大施恩禮,至秋期年之喪畢,然後書孝文王除喪。……秦既用建亥月爲歲首,孝文王元年應有十月,今于除喪後又書十月,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卷六上)即謂昭襄王在五十六年秋初故世,此時距下一年的新年還有兩三個月時間,新年十月朔日之後又守喪一年,纔行“除喪”之舉,正式“即位”。這樣,孝文王在位並且啓用自己紀年的時間就應該在兩年以上。
今案昭襄王在五十六年“後九月”離世,此時距下一年新年十月朔日已不足一月,這一點已經由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揭明,而孝文王繼立爲王後僅“享國一年”,這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也有明確記載。《史記·秦本紀》既已明言孝文王是在“十月己亥即位”,那麼,在其尚未“即位”之前又何以會有自己的紀年?《史記·秦本紀》先書“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襃厚親戚,弛苑囿”,這是講孝文王舉行即位典禮之前所施行的事宜,時間或在昭襄王去世的當年,亦即昭襄王五十六年後九月剩下的那一小段時間裏,或在孝文王元年十月之初;而後寫“孝文王除喪,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莊襄王立”,衹是爲彰顯孝文王爲王時間甚短而在載述其死亡時間時記明即位之時(依照即位時間算,孝文王衹做了三天秦國的君主)。因爲依照通例,《史記·秦本紀》是不載君主即位時間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記載“孝文王元年,(孝文王)立即死”,可以更直接地證明閻若璩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孝文王去世後,繼位的莊襄王子楚僅享國三年(《史記·呂不韋列傳》。附案《史記·秦本紀》有莊襄王“四年”的紀事,惟此“四年”當屬《史記》編年的錯誤。由於孝文王即位衹有三天就離世而去,爲時過短,太史公便誤將莊襄王在這一年的作爲都記作莊襄王元年,真正的元年及其以下諸年的紀事便都被依次推後一年,這樣纔會出現莊襄王“四年”的紀事。說詳清黃式三《周季編略》卷九)。目前還沒有史料能夠表明莊襄王一朝用曆的情況,不過審度這三年期間秦莊襄王的作爲,我看不到他有更改既有紀年形式的緣由和可能。所以,可以大致判斷秦莊襄王還是在沿用以十月爲歲首的定例。
三、呂不韋的歲首與趙正的歲首
如前所述,一直延續到秦莊襄王末年的十月歲首制,在趙正繼位成爲秦王之後,發生了變化,即又把一年開始的時候改回到了正月。
如前所述,清朝學者閻若璩在《尚書古文疏證》中引述《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以正月爲歲首的例證,其中最早的一項事例,是秦王正四年。那麼,這種新的變化,是否就發生在秦王正四年這一年呢?
史闕有間,謹慎的學者,往往存而不論,所謂多聞闕疑,慎言其餘是也。不過從另一方面看,歷史研究的趣味,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正是來自基於不完備材料的間接推論。在我看拿來,歷史研究,猶如偵探破案,要是殺人越貨者都像武松那樣把真名實姓寫在行兇的現場,那還要偵探幹什麼?
郭嵩燾在思考秦人把歲首從正月改到十月的時間這一問題時,着眼的基本方向,是秦國政治的大背景。其間的道理,前面我已經談到,這就是歲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同所謂“正朔”等而視之。它象徵着一種政治地位,也昭示着一種重大的政治立場,並不是什麼隨隨便便想改就改的事情;也不是不管什麼時候,說改就會去改的事情。
基於這樣的認識,把這一問題放在秦國歷史演變的背景下去看,我推測這一變化很可能就發生在趙正即位爲王之初,而具體謀劃並實施這一新制度的人衹能是呂不韋。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趙正“年十三歲,莊襄王死”,於是他便“代立爲秦王”。儘管我們若是不考慮對這位獨裁君主殘忍暴行加以道德評判的話,看他一生的所作所爲,誠可謂“雄才大略”,然而一個人再牛〇,也不會一生下來就能治國平天下,他得多少長得有些人樣纔行。
十三歲這個年齡,畢竟還是個孩子。不僅對今天的老人社會是這樣,當時也是如此,所以,《史記·秦始皇本紀》也說“王年少”,這也就是尚未長大成人的意思。長大成人的人都明白,不能讓小孩子來幹大人的事兒,衹是升斗小民家裏也沒什麼大事兒,而且這些事兒大多還不尷不尬,做得說不得。可這一國之王,就不光是這點兒磨磨嘰嘰的事兒,哪怕一舉手,一投足,都關係到腳下那片國土的興衰安危;要是讓他由着性子撒野,甚至普天之下的蒼生都會被他禍害。
國王雖然說死就死(像秦孝文王,剛即位三天就瀟灑地走了),可國祚是要永存的(像秦之始皇帝就想傳之萬世。附案:萬世是個虛數,實際是永遠永遠的意思)。所以,老國王的夫人、也就是趙正他老媽就不能承負起對江山社稷的責任,暫時代行其職。
說是老媽,其實當時她的年齡也不是很大。趙正是她生下的第一個孩子,若以二十歲產子計,時年不過三十三歲。老公莊襄王子楚去世的時候,她的年齡也就大致如此(在現代社會,很多這個年齡的女子,還沒考慮好把自己的終身和誰結合在一起)。這位年輕的太后,果斷地決定把秦國的前程交由呂不韋來代爲執掌。
關於這件事兒,《史記》中雖然沒有正面記載,但我們看《史記·秦始皇本紀》稱由於趙正十三歲即位爲王,年齡太小,於是“委國事大臣”,而《史記·呂不韋列傳》記載趙正一即位就“尊呂不韋爲相國”,正是把治理國家的行政權力全都交到了呂不韋的手中。當然,小小年齡的趙正自己做不了這個主,這麼重大的事情,衹能出自老媽的主張。
這相國本來名爲“相邦”,漢人爲避高祖劉邦的名諱,纔改書若此。按照我的看法,秦國的丞相制度,就首發於相邦的設置,時間,大約是在秦“惠文君”四年(-334年。即惠文王稱王之前在位的第四年)。其後二十五年的秦武王二年(-309年),纔同時分設左、右丞相,用以替代相邦,分散其權。因而從其設置緣起上就可以看出,相邦的地位明顯尊於丞相(別詳拙文《正史中的秦始皇》,待刊)。直到西漢時期,仍然如此。
《史記·呂不韋列傳》記述說,生下趙正的這位太后,乃是“趙豪家女”,也就是出自趙國錢多勢力大的家庭。這意味着她從小就見過大世面,所以能夠處變不驚,擔得起事兒。其實這一出身帶給世界更大的影響,是她的生物遺傳,是她的血液和基因。不過這是後話,在此不妨姑且按下不表。附帶說一下,由於這位女性來自趙國,爲稱呼方便,下面我就姑且以趙太后或趙后名之。
足夠的見識和氣度,致使趙太后勇於任事,敢於決斷,可敢做敢當並不等於做事就也得法得當。後來的秦二世和趙高也都很敢幹,可一幹就弄得個國滅身亡。趙太后把一國朝政託付給呂不韋,並不僅僅是因爲他在莊襄王時期就已經身爲丞相,由丞相昇任相國,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重要原因。
第一,這個人要值得信任。在這一方面,趙太后和呂不韋的關係十分特殊,趙正同他的關係更爲特殊——趙太后本來是呂不韋的小妾,懷上了趙正之後,纔被秦國的王子子楚娶入王室。也就是說,趙正實際上是呂不韋的兒子;至少從生物學意義上講是這樣。
這一情況,本來在《史記·呂不韋列傳》裏有清楚的記載,爲此東漢明帝甚至乾脆就直接稱呼秦始皇爲“呂政(正)”(《史記·秦始皇本紀》),以符合其真實狀況。有些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近年有人別出新見,否定這一史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影響。前此我撰寫《趙正那娃到底是不是個野種》一文,努力澄清世人的疑惑,向人們展現了秦始皇生身的真實狀況(此文收入即將於三聯書店出版的拙著《史記新發現》中)。
根據《史記·呂不韋列傳》的記載,趙太后同呂不韋情深意篤,不僅在趙正即位之初還“時時竊私通呂不韋”,而且待後來“始皇帝益壯”,仍繼續維持“太后淫不止”的狀況。當然司馬遷這個“淫”字用得不大妥當,這是站在秦國王室的立場上來譴責趙太后的私生活。
須知趙太后本是呂不韋的愛妾,是子楚仗着自己的王子身份,橫刀奪愛,強求來的。當初爲了實現投機於政治的目的,呂不韋雖然不得不忍痛割愛,可心不甘,情不願,在莊襄王死後,兩人舊情復萌,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兒,什麼淫不淫的,把話說得那麼難聽幹啥。論財力,呂不韋本是“家累千金”的巨富(《史記·呂不韋列傳》),在強橫無比的權力面前低頭,那也是不得已的。中國的社會就那麼個社會麼,權力高於一切,有什麼辦法。趙太后法律意義上的丈夫秦莊襄王去世時僅僅三十五六歲(《史記·秦始皇本紀》),怎麼說這也稍早了些。從這一點看,要說趙太后同呂不韋合謀害死了他,也合乎情理。不過這對男女要真的這麼做,就有些過分了。不能爲了真愛就害死活人。
正因爲有這一層極爲特殊的關係,莊襄王一死,趙太后就讓趙正管呂不韋叫二大爺(《史記·呂不韋列傳》。案原文爲“號稱仲父”,這“仲父”就是北京市井語言中的“二大爺”)。這就相當於明面上叫乾爹,實際上是在認親爹。
闡明這一情況,大家也就很容易理解,就父子血緣和男女親情的意義講,趙太后把權柄交給呂不韋,實際上比放在那個死鬼莊襄王手中要更爲妥當,也更爲可靠。
第二,這個人要具有治國的韜略。關於呂不韋在政治面的抱負與能力,以往的研究,大多注意不夠。然而,知夫莫若婦。作爲這位“趙豪家女”初嫁的男人,也作爲她心愛的情夫,趙太后對呂不韋的心思和手段應該瞭解和體味得最爲清楚,可謂心知肚明。
趙太后是伴隨着夫君呂不韋在趙都邯鄲與秦國王子子楚相遇的。當時,子楚作爲秦國的質子(也就是以王子身份作人質)被抵押在邯鄲。此前呂不韋就已經在邯鄲見到過子楚這位質子,並打定注意要把子楚作爲政治投機的對象,同他結成看十分親密的夥伴關係。
關於呂不韋要拿秦莊襄王子楚做政治投機的情況,《史記·呂不韋列傳》的記載衹有聊聊數語,乃謂“子楚……質於諸侯,車乘進用不饒,居處困,不得意。呂不韋賈邯鄲,見而憐之,曰‘此奇貨可居’”,而在《戰國策》則比較具體地展示了他的心思:
這裏所說的“秦質子異人”,指的就是作爲人質被抵押在趙國的公子子楚,“異人”是他的初名,當然也可以說是他的本名。趙正他爹由“異人”改稱“子楚”,正是呂不韋投機活動着意營造的結果(《戰國策·秦策五》)。
我們看“建國立君,澤可以遺世”這兩句話,呂不韋此番舉動似乎衹是想要獲取比經營珠玉等高端奢侈品更大的利潤,也就是無窮亦且無盡的好處;至少在他從事這項“居奇”偉業之初,就是這樣想的。
爲此,呂不韋在運作的前期至少直接拿出了一千六百金的錢財,此即《史記·呂不韋列傳》所記“以五百金與子楚,爲進用,結賓客,而復以五百金買奇物好玩,自奉而西游秦”,去活動子楚之父安國君(即後來的秦孝文王)的正室華陽夫人;另外,在秦昭襄王五十年秦軍圍困趙都邯鄲時,爲幫助子楚外逃,又“行金六百予受者吏”。可見呂不韋確實也投下了很大的本錢。
當然大家都知道,商人是很講究“契約精神”的,花這麼多錢,子楚總得有個話——他當即應允呂不韋說:“必如君策,請得分秦國與君共之”,故甫一即位,即“以呂不韋爲丞相”,且“封爲文信侯,食河南雒陽十萬戶”(《史記·呂不韋列傳》)。不過這既尊且貴的身份,倒不僅僅是得自子楚恪守的信用。須知秦孝公時商鞅變法,已頒佈法令,對像呂不韋這樣“事末業”的行商坐賈,國家是要“舉以爲收孥”的,也就是要被捉將官裏去給國家做奴婢的(《史記·商君列傳》)。現在,呂不韋反而獲得此等榮耀,你閉上眼睛想想就能明白——子楚硬搶來人家的愛妾,總該給些特別的補償。而在這當中有沒有那位“趙豪家女”回報前夫的情誼,甚至是出自呂不韋和她兩人之間的密謀,也很耐人尋味。至少在場面上混過的人,應該很容易理解這裏邊的道理。
在另一方面,在世上稍有閱歷的人都會明白,人的理想是會隨着情況的變化發生改變的。在莊襄王時期做了三年丞相並已誅亂拓土的呂不韋(《史記·秦本紀》),到趙正即位的時候,已經“招致賓客游士,欲以并天下”了(《史記·秦始皇本紀》)。顯而易見,呂不韋很快就超越單純的物質慾望,有了很高的政治追求。
呂不韋的政治理想,在趙正即位八年之時寫成的《呂氏春秋》一書中做了全面的展示。關於這部《呂氏春秋》的撰著宗旨及其價值,自從班固編錄《漢書·藝文志》以來,就一直缺乏合理的認識。在這裏無暇展開討論對這一問題的認識,衹能簡單地陳述我的基本看法。
班固在《漢書·藝文志》中將《呂氏春秋》著錄於諸子略雜家類下,謂乃“秦相呂不韋輯智略士作”,而他所依據的底簿,是劉向曁乃子劉歆相續而成的《七略》。《漢書·楚元王傳》載錄劉向語云“秦相呂不韋,集智略之士而造春秋”,這“春秋”當然是指《呂氏春秋》而言。據此,我們可以更爲明確地瞭解《漢書·藝文志》上述說法的來源。
《漢書·藝文志》這樣的著述形式,顯然突出了其書並非出自呂不韋本人手筆的印象,而這樣的描述,最早是見於《史記·呂不韋列傳》:
就是上面這段記述,使得劉向、班固輩乃至諸多後世看客,以爲《呂氏春秋》不過是吕不韋出於虛榮而指使門下賓客胡亂攢成的一本雜家之書;兩漢時期這一派人中表述最爲甚者,是東漢初年人桓譚,乃徑云“呂不韋請迎高妙作《呂氏春秋》”(《文選》卷四〇楊修《答臨淄侯箋》唐李善注引桓譚《新論》),乾脆把呂不韋徹底排除於作者之外。用現在中國大學裏盛行的課題制“學術”成果的產出程序來講,這相當於說呂不韋僅僅是個課題組的行政召集人而已,連個空頭“主編”都不算。
百衲本《二十四史》影印
南宋建安黃善夫書坊刻
三家注本
《史記·秦始皇本紀》
兩漢間人如此看待呂不韋與《呂氏春秋》的關係,再加上腐儒對商人的普遍蔑視,導致其後很多學人,以一種輕慢的態度對待《呂氏春秋》和它的作者呂不韋。清人盧文弨謂“世儒以不韋故,幾欲棄絕此書”(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一〇《書呂氏春秋後》。案宋黃震《黃氏日鈔》卷五六《讀諸子》之“呂氏春秋”條就談到過這一點),講述的就是這種情況,其中明初人方孝孺下述評議,是頗有代表性的:“不韋以大賈乘勢市奇貨,致富貴而行不謹,其功業無足道者,特以賓客之書顯其名於後世,況乎人君任賢以致治乎?”(方孝孺《遜志齋集》卷四《讀呂氏春秋》)這話講的不僅輕慢,而且還很輕佻了。
至清乾隆年間纂修《四庫全書》時,參與其事的館臣,雖然說在對呂不韋其人其書的評判這一問題上,以爲“論者鄙其爲人,因不甚重其書,非公論也”,可同時竟以“舊本題秦呂不韋撰”的形式,直接否定掉呂氏的作者身份(案“舊本題某人撰”,是舊時在否定書中所題作者時通用的表述形式),並且還一本正經地說:“考《史記·文信侯列傳》(德勇案:指《呂不韋列傳》),實其賓客之所集。”簡直根本沒呂不韋什麼事兒了,而且他還成了個欺世盜名的妄人(《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七《子部·雜家類》)。《四庫全書》在古代文史研究中的權威地位,使得清代中期以後的學人愈加輕視《呂氏春秋》,也更爲輕視呂不韋在此書形成過程中的作用。
呂不韋是什麼出身、怎樣上位,在評價一位政治家的時候,這並不重要,“大賈乘勢事奇貨”也不一定就比寒窗苦讀往權力的階梯上爬更下賤,更不比誅兄奪位的唐宗宋祖品行惡劣。對呂不韋的政治作爲,需要認真審看當時的形勢和呂氏不同於趙正的舉措做出具體的分析。衹要我們拋棄呂不韋衹是個一味貪圖富貴的商人這一刻板印象,正視他是一位在秦國發展的關鍵時期通盤執掌一國大政的政治家這一顯而易見的事實,就應該很容易看清其政治抱負和社會理想。
首先我們看,秦莊襄王甫一即位,就面臨一項嚴峻的挑戰,這就是“東周君與諸侯謀秦”,即這個東周之君與關東諸侯合謀攻秦。
蓋周赧王時王畿之土分爲東、西兩部分,其君主分別爲侯稱公,自爲其政,而赧王乃寄寓於西周侯國而存。至周赧王五十九年、亦即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在秦軍威逼下,西周君入秦,盡獻土地與屬民,最後一位周天子即所謂周赧王不堪再蒙其赧,隨即在下一年自殺殉國(案這衹是我的推測,沒有直接的史料證據),而周之舊民則不願意被野蠻落後的秦國奴役,紛紛向東方各地逃亡,秦人掠走象徵着天子地位的九鼎寶器,史稱姬周就此宣告滅亡。“東周君與諸侯謀秦”事乃發生於姬周亡國之後七年,即秦莊襄王元年(《史記》之《周本紀》、《秦本紀》)。
此時,這位與關東各地諸侯串謀反秦的“東周君”,在社會地位上也衹是個普普通通的侯國君主而已,更沒有什麼軍事實力,然而他畢竟是周天子的嫡系後裔,可以被關東諸侯擁立爲新的天子,作爲諸侯抗秦的共主。這自然會產生很大的號召力和凝聚力,阻遏秦人對外侵略擴張的腳步。面對東周君和關東諸侯這一舉動,剛剛被秦莊襄王任用爲丞相的呂不韋,當機立斷並親自出馬,率人殺掉東周君,“盡入其國”,也就是吞併了東周侯國的全部領土。此舉充分體現了呂不韋在政治上的戰略眼光和決斷力量,這是一位優秀政治家纔能具備的良好素質。
在戰國後期,秦國不僅早已是一個地區大國,同時在武力上也是獨一無二的強國。在列國之間國土擴張與兼併活動日趨激烈的情勢下,建立一個明確而又適應形勢的戰略目標,是一位有見識的執政者所應肩負的職責,而呂不韋正是這樣一位頗有見識的政治家。前已述及,《史記·秦始皇本紀》稱在輔佐莊襄王時期,呂不韋即已“招致賓客游士,欲以并天下”,這“并天下”三字就是呂不韋爲秦國設定的政治目標,當然這也可以說是呂不韋個人的事業和抱負。
時代在劇烈地變化,思想觀念自然也要隨之演變,政治理念的演進尤爲突出。並觀《史記·秦始皇本紀》和前引《史記·呂不韋列傳》的記載可知,呂不韋網羅這些“賓客游士”的實質目的,是爲了實現其兼併天下的政治目標,而所謂“羞不如”信陵君、春申君、平原君和孟嘗君而“招致士,厚遇之”,不過是世人眼中的表面原因而已。在此前提下,我們看呂不韋組織賓客協助他撰著《呂氏春秋》,更不會是爲了炫示自己有多大一個臉面了,這應該是他爲治理天下而擬定的思想綱領。
前已述及,《漢書·藝文志》是把《呂氏春秋》著錄在諸子略雜家類下,班固稱所謂“雜家者流,蓋出於議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國體之有此,見王治之無不貫”。這裏“國體”與“王治”對舉,具體指的是國家的典章制度,二者統而言之,無非是講王者治國的道術。至於“議官”云云本是件難以捉摸的事兒,望文解義,想來不過議事之官的意思。《隋書·經籍志》改稱“雜者蓋出史官之職也”,就是因爲這“議官”實在是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官職。
百衲本《漢書》影印
所謂景祐本
《漢書・藝文志》
“議官”之名如此,班固對《呂氏春秋》的屬性及類別歸屬的劃分自然更頗有可議之處。司馬遷之父老太史公司馬談對學術流派的劃分,就與《漢書·藝文志》有很大不同。
《漢書·藝文志》把體現學術思想流派的諸子之學分作十家,司馬談則將其歸爲六家。《漢書·藝文志》所說融入《呂氏春秋》的儒、墨、名、法已居有其四,另外還有兩家,則一爲陰陽,一是道家。司馬談稱道家“其爲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攝名、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這裏講的當然是秦漢時期的道家而不可能是春秋戰國之際的早期道家),我們衹要稍一翻檢《呂氏春秋》、特別是其“十二紀”部分就能夠清楚看到,順應四時之序以施政行事,正是這部書的一項根本宗旨。我們看司馬談闡釋陰陽家的要義,乃謂之曰:“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爲天下綱紀,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史記·太史公自序》)可見陰陽家觀念在《呂氏春秋》中是佔有重要地位的,而這又顯示出這部書在構成形式上同道家的相通之處。
近人呂思勉先生稱《呂氏春秋》等所謂雜家之書“所以異於道家者,驅策衆家,亦自成爲一種學術,道家專明此意,雜家則合衆說以爲說耳”(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實則至戰國後期,諸家思想學說呈現出強烈的互通互融的趨勢,而這種互通互融的趨勢,老太史公司馬談所說的道家是一個方向,以《呂氏春秋》爲代表的所謂雜家是另一個方向。
呂思勉先生以專門家之學和雜學家之學來闡釋雜家的學術特徵,謂“專門家雖有所長,亦有所蔽。……國事當合全局而統籌,實不宜如此”,即云雜家適合當權者的行政運作,僅僅是一種實用的政治學說(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在這一點上,清人章學誠把《呂氏春秋》看作“論治之書”,並謂“其每月之令文,正是政令典章,後世會典、會要之屬”(章學誠《校讐通義》内篇卷二《補校漢藝文志》),與呂思勉先生的認識頗有相通之處。
我想若是把呂思勉先生所說“合衆說以爲說”發揮解釋爲融合衆說以爲一說的思想體系,或許更爲符合實際情況。其實呂思勉先生本人以及余嘉錫先生都對《呂氏春秋》內容的系統性和內在聯繫的有機性都做過很好的論述,清楚顯示出這部書絕非亂鈔雜湊而成,因而也就必然要有統一的撰著思想。在那個劇烈地變化着的時代裏,身處相位且具有併兼天下心志的呂不韋,積極思索並適時提出一套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念,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論述至此,我們有必要回過頭去,再來看一下呂不韋在撰著《呂氏春秋》這部書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問題。
如前所述,在否定呂不韋作者地位的諸說當中,《四庫全書總目》的說法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而四庫館臣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其史料依據是《史記·呂不韋列傳》的記載。其實衹要我們稍稍靜下心來審讀一下《史記·呂不韋列傳》的文字,就可以看出,所謂“吕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這裏的“著”字乃是言明、稱述之義,而不是撰著之詞,《呂不韋列傳》下文云呂氏“集論以爲八覽、六論、十二紀”,其所“集”之“論”自然是承接其門客所“著”者而言,呂氏門客之“著”即此等論說。
若是沒有什麼先入爲主之見,上下通讀“吕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爲八覽、六論、十二紀”這句話,今天任何一位稍通古漢語的人都不難看出,司馬遷分明是講在呂不韋“集論”成書的事兒,怎麼會有“實其賓客之所集”的意思?四庫館臣儼乎其儼的“考證”,毋乃曲解太史公本意太甚。
就其總體情況而言,清代乾嘉考據研究一項顯著的弊病,便是往往衹盯住一棵樹看而對週邊那一大片林子完全視而不見。呂不韋親撰《呂氏春秋》這件事兒,不僅在《呂不韋列傳》裏有清楚的記載,司馬遷在《史記》其他地方也有表述。譬如,在講述自己著述緣由和宗旨的《太史公自序》裏,他就用“不韋遷蜀,世傳《呂覽》(德勇案:此《呂覽》即指《呂氏春秋》)”這樣的語句,講述了作者的悲慘遭遇與其傳世著述之間的關係(案古往今來讀《太史公書》者對這兩句話均有誤解,我將另行撰文具體闡釋我的解讀)。
更爲重要的是,在《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的小序當中,司馬遷還這樣寫到:
這段內容對理解《呂氏春秋》撰人的重要意義,是我們又一次看到了《呂不韋列傳》謂呂氏“集論以爲八覽、六論、十二紀”的“集”字。對比《十二諸侯年表》“集六國時事,以爲八覽、六論、十二紀”的文字,可知《呂不韋列傳》所“集”之“論”應當就是所謂“六國時事”,而這正與呂不韋招致的“賓客游士”多來自關東六國相應——這一點,我們讀一下李斯的《諫逐客令》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關於李斯所諫阻的被逐賓客係呂不韋門客,請參見黃永年先生《李斯上書諫逐客事考辨》,見《黃永年文史論文集》第一冊)。
《史記·呂不韋列傳》謂《吕氏春秋》“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其所謂“古”者,乃《十二諸侯年表》“上觀尚古”之事,所謂“今”者即秦國本身的情況以及“六國時事”。須知不管是“古”,還是這“今”,都不過是著述的參考資料而已,而實際執筆撰著這部書籍的衹能是呂不韋本人。其實衹要看一看《呂氏春秋》空前嚴整的結構,即可知其書絕非雜出衆手,必一人精心結撰,始得以成之。
在《呂氏春秋》“十二紀”部分之末,有一篇《序意》,它實際上是全書的序文(我將另文具體說明這一問題)。在這裏,呂不韋直接以自己的“文信侯”身份講述其著述宗旨說:
不難看出,法天地而“爲民父母”,是呂不韋的根本政治理念,當然這就是《呂氏春秋》所要闡釋的基本思想。
《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
元至正嘉禾學宮刻
明補修本
《呂氏春秋·十二紀》
後世學人在評判《呂氏春秋》的學派屬性時,在《漢書·藝文志》的雜家歸類之外,早有東漢人高誘講述說:“此書所尚,以道德爲標的,以無爲爲綱紀,以忠義爲品式,以公方爲檢格,與孟軻、孫卿、淮南、楊(揚)雄相表裏也”(高氏訓解《呂氏春秋》序),即謂《呂氏春秋》並非百家之言的雜亂堆積,而是兼融諸說。不過在高氏看來,其基本思想似乎與道家更爲接近;又清代的四庫館臣乃謂其“大抵以儒為主,而參以道家、墨家”(《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七《子部·雜家類》);盧文弨則以爲書中所述“大約宗墨氏之學而緣飾以儒術”(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一〇《書呂氏春秋後》)。彼此之間出入這麼大,這真是有情人眼裏出美人,誰覺得像啥就是個啥。是是非非,局外人好像很難判斷。
其實若是回到我在前文表述過的看法,把《呂氏春秋》的思想內容理解爲一種融合多種學說的思想體系,我們就不宜用戰國前期各種思想流派的分野來看待它的學派歸屬,而應該把它看作是這諸多思想流派發展到戰國末期的一個自然而然的結果;至少是其中的一個趨向。它適應的,是把各地諸侯併兼爲一家天下的統治形式。這樣看來,呂不韋遵循法天地而“爲民父母”這一政治理念而寫成的《呂氏春秋》,便應如元人陳澔所云,乃“將欲爲一代興王之典禮也”(元陳澔《禮記集說》卷三)。
至於這套思想是不是已經完善到可以具體應用於天下的治理以及它到底適不適合治理天下,這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了一個假想的問題。因爲歷史沒有給呂不韋留下充分的時間去嘗試、去實踐,史籍中更幾乎見不到相關的記載。對此,稍後我再做詳細的說明,這裏先談一下本文的主題、亦即秦國的歲首問題。
前面在本節一開始,我就推測,秦國把歲首從十月改回到正月的時間,應該發生在趙正繼位之初。這時,他年齡尚幼,沒有能力執掌權柄,國政完全委之於呂不韋,像更改歲首這樣的事情,他還根本弄不懂是怎麼回事兒,因而衹能出自呂氏的旨意。
《呂氏春秋》雖然成書於趙正即位之後的第八年,但這麼嚴謹詳備而且內容豐富的著述不會是一年兩年的時間就能寫成的,從立意醞釀到完稿成書,要有一個很長的過程;更爲重要的是,像《呂氏春秋》所體現出來的那一整套政治思想觀念,絕不會是一朝一夕間說生成就能夠形成的——用現在的語言來講,它是以一個人的人生觀、世界觀爲基礎的,而這些可以說是呂不韋固有的觀念。
具體地說,我們在思考這一問題時應該看到,如前所述,在莊襄王時期,呂不韋就已經“招致賓客游士,欲以并天下”了。吞併天下之後,當然就要治理天下,而輔佐君王治理天下,正是丞相本分的職事,所以在這一時期,呂不韋就應當已經有了《呂氏春秋》一書所體現的基本思想。更何況在莊襄王繼位成王之前,甚至早在呂不韋把趙姬連同腹中孕育的趙正奉獻給子楚之前,也就是子楚通過呂不韋的運作被後來的秦孝文王及其正室華陽夫人認作嫡嗣的時候,他就已經成爲子楚的老師——也就是“傅”了(《史記·呂不韋列傳》)。須知這種老師可不是教子楚認識字兒、寫大字的,他是輔導子楚爲人處世的,先訓育他做個合格的貴公子,再把他培養成爲一個理想的儲君,當然會向子楚講述治國平天下的理路。所以,《呂氏春秋》的基本理念,至遲在這時就應當已經萌生。
於是,當莊襄王離世、自己親身製造的小王子趙正甫一即位之時,全面掌握一國大政的呂不韋,就按照自己的理念,把歲首從十月改回到正月。當然,這衹是我根據前前後後各種相關情況所做的推測,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那麼,大家自然要問:呂不韋爲什麼要把歲首改到正月呢?從昭襄王十九年起,四十多年過去了,秦人一直在十月初一這一天過年,彆扭是彆扭(不管大人還是孩子,數數兒都是從一往十哪兒數,可現在倒過來,先數十,後數一,你說能不彆扭麼),可一兩代人都這麼過來了,還非改回去幹啥?
我認爲,這關係到兩個問題:一是所謂夏商周三正遞相更替與月序,二是呂不韋的思想個觀念。前者更多地是技術性的問題,後者則是思想觀念問題。
關於夏商周三正遞相更替之說,我在前面第一節裏已經做過簡單的敘說,其天文曆法涵義,就是硬把“中國年”的十二月同體現太陽年十二月的十二辰相匹配,夏商周各個朝代其歲首月份若是定在哪一辰所對應的月份,就稱之爲“建某辰”,這也就是“建某地支”。所謂夏人建寅、商人建丑、周人建子,就是這一說法的具體體現。
可這建寅、建丑和建子體現的首先是歲首設在哪一個辰位,而要想知曉這個辰位對應的是幾月,就又涉及月序的問題,這就是當時的正月是與哪個辰位相對應的。譬如,就像前面第一節講到的那種情況——秦昭襄王十九年起雖然改以十月爲歲首,而這也可被人們稱作“建亥”,當時的月序卻仍舊依循所謂夏正,以建寅之月爲正月。
夏商周三代是否存在建寅、建丑以至建子的更替,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實際上每一個環節恐怕都不能成立;至少在我看來絕不存在這樣一個體系化的更替過程。在這裏,姑且拋開這個問題不談,單純來看傳世文獻記載中這三朝的月序。儘管傳統認識的主流,或者說絕大多數人的看法,都認爲夏、商、周三朝的正月分別爲寅月、丑月和子月,但也有一些學者持有不同看法,以爲自古以來的月序,都是以寅月居首,夏、商、周三代之間並沒有什麼不同。
清康熙汗青閣刻本
《古今釋疑》
在這一派學者當中,以南宋初年的胡安國最爲著名。胡安國在箋釋《春秋》時提出了“以夏時冠月,垂法後世”的著名觀點(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卷一隱公上),即謂夏商周三代的月序都與建寅的“夏正”一樣,是以寅月爲正月。這一看法,本來極有見地,可由於考據學家一向輕視《春秋》胡注,後世尠少有人關注,更乏人認可。不過一項正確的認識,是不會永遠埋沒不顯的,清代博學多識的學者方中履,就不僅認識到胡說的合理性,還進一步旁徵博引,做了更爲深入的論證,清晰指出:“三代雖正朔不同,然皆以寅月起數。”(方中履《古今釋疑》卷一三“春王正月”條)
這樣看來,秦始皇二十六年衹是把歲首從正月改到十月而並未改動以寅月起數算的月序,正是自古以來的通行做法,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而形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所謂寅月在太陽年體系中乃是孟春之月。
前面第一節裏已經講到,《呂氏春秋》所記太陽年的天文月,便是始於孟春之月。這孟春之月是春時的首月,春時又爲四時之首。所以換句話來講,也可以說四時始於孟春之月。這樣我們大家也就很容易明白,月序以正月爲首,順應的是天時,體現的是天道。
如前所述,《呂氏春秋》一書的根本思想,是法天地而“爲民父母”,惟《呂氏春秋》又云“民無道知天,民以四時寒暑日月星辰之行知天”(《呂氏春秋》卷二四《不苟論·當賞》),即謂四時之行是識得天機的孔徑,可見它在呂不韋的治國理念中佔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遵循這樣的治國理念,呂不韋對以十月爲歲首的秦曆自然不會滿意,因而也就很自然地改以正月爲歲首,以順應天道。——這就是我對這次曆法更改背後原因的理解。
這絕不是簡簡單單的一項技術性的曆法改革,實質上意味着正朔的更改,實在是一個重大的變革。呂不韋甫一執掌秦國大政,就做出如此重大的舉動,充分體現出他的政治胸懷和執政施政的意願。從另一角度考慮,由於新王趙正出自呂不韋的骨血,這當中是不是還暗含有以呂氏王朝來取代嬴姓社稷的意味,就不好做出更多的揣測了。
前引《史記·呂不韋列傳》謂其招致食客三千人,這當然主要是爲了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秦始皇本紀》所言“欲以并天下”就是直接的證據。在籠絡人心方面,呂不韋顯然取得了很大成功。即使後來在秦王正十年被免除相國之位而退居河南雒陽封地的時候,在秦國之外,依舊有“諸侯賓客使者相望於道”(《史記·呂不韋列傳》),延請呂不韋去往他國;兩年後呂不韋自殺,仍有“其賓客數千人竊共葬於洛陽北芒山”,儘管這惹得趙正大怒,或驅逐出國,或流放邊地,或褫奪爵位,對這些人做出嚴厲懲處(《史記·秦始皇本紀》並唐司馬貞《索隱》)。透過這些情況,可以清楚看出呂不韋的威望和政治感召力,而且他的影響力已經超越國界,遍及天下各個諸侯。呂不韋顯然是一位舉足輕重的政治家,絕不僅僅是一個豪富的商人。
然而,在當時,作爲一個成功的政治家,呂不韋似乎還缺少一項重要的素質——這就是狼性,也就是說他還不夠冷酷,不夠殘忍。所有的政治家當然都不能有婦人之仁,這個勾當就這麼個幹法;作爲一個集權體制的最高統治者,心狠手辣,更是最基本的素質,即所謂無毒不丈夫是也。秦國走向更高度的集權,雖然是在趙正直接掌控權柄以後纔發生的事情,但自從秦孝公任用商鞅時起,以連坐告密爲標誌的野蠻秦法就通行於世(《史記·商君列傳》),統治者控制社會的權力業已瘋狂生長。
妨礙呂不韋施展政治抱負的人,是他的兒子趙正。十三歲即位爲王的趙正,一開始,雖然無力掌控權柄,但一年小,兩年大,這個年齡的少年很快就會長大。隨着年齡的增長,他不僅懂得了成人誰都明白的男女之事,也知曉了權力的滋味和魅力。
硬是橫插一槓子從呂不韋身邊強行索走趙姬的莊襄王一死,那位身爲太后的女人便馬上同前夫重續舊好,“時時竊私通呂不韋”(《史記·呂不韋列傳》)。兩人本來就是硬分開的,情意從未中斷,況且趙太后不過三十多歲一位正當年的女人,有這種需求,實在是再正常不過的了。無奈年少的秦王生理和心理很快就發育成熟,他們兩人若是一直維持着這種關係,顯然不是個事兒。
太后或皇后有情人,這本身,在東漢以前算不上什麼事兒,西漢國母呂后與寵臣審食其之間就是這樣的關係(《史記》之《呂后本紀》、《陳丞相世家》)。可這事兒要是鬧得風聲太大,很容易牽出趙正的血緣問題,那他有沒有資格繼續做這個秦王,在秦人眼裏就是個很大的問題了。以呂不韋當時的勢力和能力,先下手爲強,除掉趙正,當然是合理的選項,然而趙正是他自己的骨血,這位商人顯然下不去手。
從後來一系列事件和他一生的行事來看,趙正的生性同呂不韋大不相同,他可以說是個地地道道的狼崽子,我想這更多地應該是得自那位“趙豪家女”老媽的遺傳。在這種情況下,就別談什麼政治理想,呂不韋若是能夠及時地抽身遠禍,也就阿彌陀佛了。
於是,我們在《史記·呂不韋列傳》裏就看到了如下情況:
一句話,從牀笫,到廟堂,嫪毐都完全取代了呂不韋的地位,儘管在名義上呂不韋還是最高行政長官相國。當然呂不韋乃從其所願,自以爲這樣就可以躲過命運的摧折。
俗話說,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嫪毐不僅在趙太后那裏受寵得勢,兩人還生下兩個兒子。惡意忘形的嫪毐同趙太后密謀,當趙正故世之後,要由他們的兒子繼承王位。事情弄得越來越大。結果在趙王正九年,招致告發,嫪毐狗急跳牆,發兵叛亂。呂不韋雖然以相國身份統兵平叛,獲取成功,翌年還是由於同嫪毐的特殊關係,被褫奪相位,並在趙王正十年敕命流放蜀地。不堪其辱的呂不韋,衹好飲鴆而死(《史記》之《秦始皇本紀》、《呂不韋列傳》)。
當然這也就徹底滅絕了呂不韋的政治理想。不過呂不韋的政治遺產在形式上被徹底消除,是十六年後趙正一統天下的時候。元人陳澔云“始皇并天下,李斯作相,盡廢先王之制,而《呂氏春秋》亦無用矣”(元陳澔《禮記集說》卷三)。其實趙正更改呂不韋故轍最爲昭彰、也最有象徵性的舉措,便是如同本文開頭引述的那段《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述,大秦帝國甫一建立,趙正這位始皇帝就把歲首從正月改到了十月。
趙正這樣做的原因,一是他“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爲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方今水德之始”,這是基於當時流行的五行學說,以爲秦既然已取代周成爲天下共主,它的德運也要與周人不同——周屬火,水勝火,故秦當屬水德。《呂氏春秋·有始覽》之《應同》篇有言曰“代火者必將水”,《史記·封禪書》謂“今秦變周,水德之時”,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史記·封禪書》復有語云“昔秦文公出獵,獲黒龍,此其水德之瑞”,這話進一步伸張了秦應水德之運的歷史兆象。與這水德相應的歲首,就應該是十月。這一點,在《呂氏春秋》之“十二紀”中是有清楚表述的。在前面第一節裏,我已列表表述過《呂氏春秋·十二紀》中木、火、金、水“四行”之德同春、夏、秋、冬四時的匹配關係,其實《呂氏春秋·十二紀》另外還在季夏之月裏提到有土德之事,合之可以更好地瞭解五德與五行的對應關係:
孟春之月 | 某日立春 | 盛德在木 |
孟夏之月 | 某日立夏 | 盛德在火 |
季夏之月 | 中央土 | |
孟秋之月 | 某日立秋 | 盛德在金 |
孟冬之月 | 某日立冬 | 盛德在水 |
二是趙正“以爲水德之治,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這樣的統治方式,很符合他的狼性,可他又不願意大大方方地承認自己就是一匹殘忍的狼,而是用什麼“水德”的必然性來爲自己張目,顯示這背後是有理論深度的大道理,小民就該着受的。這樣我們就能更好地理解所謂水德與秦政的關係,從而更好地理解秦始皇改以十月爲歲首的緣故。
至於漢武帝在太初元年又把歲首改回到正月,則同他是否施行同秦始皇不同的仁政,是毫無關係的。在殘虐子民這一點上,漢武帝同秦始皇一樣,是樂之衆生而死不悔改的(別詳拙著《製造漢武帝》)。普天之下古往今來的暴君,莫不如此。
這篇從虎年正月初四開始寫的文稿,本來以爲一個星期可以寫完,結果拉拉雜雜地越寫越長,一直寫道今天——二月初七,實在超乎預定的篇幅之外,不過在具體展開論述的過程中,也獲得了很多始料未及的新認識。雖然這個問題,實際上相當複雜,我的這些看法,不一定就都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但衹要能夠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能夠多多少少地向前有所推進,我就感到十分滿足了。
2022年3月9日傍晚記
2022年3月17日晚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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