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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绷紧弦 保安全 促生产 -
一、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危害和后果
二、燃气管道保护的要求
(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
三、防范燃气管道破坏的具体措施
签订协议
到场监督
现场交底
巡线巡查
四、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