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范(试行)》,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范(试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的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自住住房(兰州市域内)且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情形的,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据了解,“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为,除符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人或其配偶,且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人。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的,以本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应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情形。该房屋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且在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业务期间不得增加其他抵押权人。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住房贷款应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以上。
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
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有:
借款申请人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担保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近12个月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原商贷银行出具)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填写)。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