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上三五好友,喝酒聊天撸串,这本该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如果出现了意外,该由谁来担责?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1月9日晚,龚某邀请其朋友刘某到夜宵店喝酒。期间,龚某不断邀请邻桌用餐人员喝酒,店家赖某见其喝多,便出言提醒并劝其他用餐人员不要与其喝酒。当晚21时,赖某发微信给刘某,让其劝龚某回家睡觉,但龚某却始终不肯离开。
之后,刘某和赖某一同将龚某搀扶至店外走廊上的椅子休息,赖某拿出矿泉水给他喝,刘某则陪在其身边照顾。当晚22时许,龚某醒来让刘某先回去,刘某便自行回宿舍睡觉。0时左右,赖某发微信给刘某,让其将龚某送回宿舍。
次日凌晨2时左右,赖某发现龚某还坐在椅子上打呼噜睡觉,遂提醒其回家休息,但龚某没应答,赖某便帮其盖好毛毯预防受冻。凌晨5时许,赖某发现龚某仍坐在原位,便触摸其额头和手,发现已冰冷。赖某找到刘某,刘某赶紧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确诊龚某无生命体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也应当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龚某未对饮酒量进行有效节制和把控,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龚某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与龚某系朋友,应了解龚某的酒量情况,虽对龚某进行提醒、劝阻,但在龚某醉酒状态、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仍独自回宿舍休息。故刘某对龚某未尽到适当照料管护、妥善安置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龚某有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赖某对龚某尽到了提醒、通知、劝阻和照顾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在本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龚某对自己的死亡自负95%的责任,由刘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赖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经营者仅对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的行为,对醉酒的人有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包括对醉酒人过量饮酒等相关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进行劝阻,若劝阻不成则交由醉酒人的亲属妥善安置等义务,在未尽到劝阻或妥善安置义务的前提下,如有损害结果发生,共同饮酒人则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通讯员 陈立烽 张天祺 刘珍
责任编辑 李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