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网上吐槽“找工作难”,但与此同时,一些有着稳定工作的劳动者却不珍惜自己的工作,试图通过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病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而被用人单位辞退。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青羊法院近期就审结一起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四川分公司,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8月初,张某在公司办公系统中请假,以需做手术为由申请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8日病假10天,并提交了成都某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张某据此10天未到岗。然而,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提交的病情诊断书系伪造,医院无张某任何就诊记录。
2021年12月,某公司四川分公司依据内部《员工奖惩办法》,在报工会审批同意后,以张某持虚假病情证明请病假、扣除周末旷工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8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存在开具虚假病历骗取病假、被发现后继续旷工的情形,违反了某公司四川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经报工会审批同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要求。张某要求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