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2022年贵港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已生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
2021年同比下降31.8%
2022年,贵港法院依托少年法庭,依法审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1088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2021年同比下降31.8%。
全市法院
设立6个少年法庭
贵港法院不断推进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在全市法院设立6个少年法庭,选派优秀法官到少年法庭任职,推动包括市中级法院在内的6个少年法庭实质化运作。
贵港法院加强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推动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温情陪护、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敏感案件,贵港法院还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模拟法庭”公众开放日活动。
与市妇联联合成立
“6+N”家庭教育指导阵地
贵港法院立足与市妇联联合成立的“6+N”家庭教育指导阵地,制定加强家庭教育促进工作意见规范性文件6份,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21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350场次,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在贵港法院4个派出人民法庭
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贵港法院4个派出人民法庭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依托基层网格员、家事调解员、心理辅导员等多元社会力量,强化涉未成年人纠纷化解的参与度。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港北区新世纪小学开展禁毒普法活动。
建立健全
“司法+N”联合救助体系
贵港法院建立健全“司法+N”联合救助体系,规范细化救助流程,联合多部门对案涉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救助,为30余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0多万元。
开展回访帮教47次
发送司法建议18份
贵港法院将价值引领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选树培育具有首创性、典型性、推广性的案例,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涉毒、防性侵等问题,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开展回访帮教47次,向教育、文化、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18份,由“事中审判”“事后回访帮教”延伸到“事前关爱和预防犯罪”上。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港北区荷城第六初级中学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共选派65名干警
担任75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贵港法院与教育、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围绕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反家庭暴力等相关法律知识,以鲜活的案例启迪未成年人的法治思维,开展法治宣传活动62场次,共选派65名干警担任75所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
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5起已生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离婚纠纷等。
案例一
教育培训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原告黎某诉被告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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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贵城街道某民办幼儿园,放学时间为每天16:30。2022年1月5日17时30分,在该园就读的黎某在等待家长接送时,在幼儿园操场玩耍中摔倒受伤,幼儿园老师及其外婆发现后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治,黎某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就涉案事故发生的责任以及赔偿等问题,黎某的家属与幼儿园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黎某的监护人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上述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幼儿园不仅对原告负有安全教育职责,还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在校幼儿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认知以及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幼儿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幼儿园在放学后的合理接送时间内,对幼儿仍负有看管义务直至其被家长接走,现原告在放学后等待家长接送的过程中因玩耍发生意外,负有管理义务的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未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家长未按平时放学的时间及时接送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酌定原告方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因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其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同时,教育机构相比其他公共场所又有其特殊性,发生在此类场所中的安全事故,受害者往往是未成年人,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要,法律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更加严格。
案例二
子女抚养应以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苏某诉被告梁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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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8年9月16日生育儿子梁某1,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梁某1由苏某监护抚养,抚养费由苏某负担。2022年5月左右,梁某认为苏某从事不正当工作,将梁某1从苏某处接回老家生活,就读于梁某老家某幼儿园。后因梁某1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苏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梁某协议离婚时,已充分考虑了婚生子尚且年幼等因素,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某将婚生子梁某1带回老家生活、学习,妨碍了苏某直接抚养梁某1的权利,已违反协议约定。梁某抗辩苏某从事不正当工作,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抗辩意见不成立。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苏某既在城区购有房屋亦有工作收入,具备抚养梁某1的能力,故法院对苏某要求抚养梁某1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后,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很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问题,关乎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抚养权时都是非常谨慎的,要经过反复斟酌和考量,遵循“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时,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在诉讼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和子女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判断,依法作出判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最优越的条件和环境。
案例三
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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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男)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最小的子女于2022年7月28日生育。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便于2022年11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生育次女韦某丙,分娩后至2022年11月25日男方起诉时还不足一年。同时,本案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原告离婚请求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有悖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法院遂裁定驳回韦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身心处于康复休养的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且婴儿正处于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共同抚育。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会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婴儿的保育。因此,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既是保护好婴幼儿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中原被告从亲密的夫妻关系走到形同陌路,无论判决的结果是什么,都没有胜利者,裁判时除了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利益外,也要考虑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
案例四
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挽救感化失足少年
——被告人张某抢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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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时年16岁)和李某、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张某家中喝酒时,产生抢劫他人车辆的念头。后张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某镇郊区,抢走罗某一辆鬼火摩托车。罗某随即报案。次日,张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张某宣告缓刑。遂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对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张某的父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预防和制止张某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管教,帮助孩子平稳度过青春期。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从小由爷爷照顾,其父母忙于生计,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被告人的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同时定期走访和调查,确保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据了解,张某的父母接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在法院的帮助指导下,夫妻双方也进行了深刻反思,辞去在广东的高薪工作,返回张某目前就读的学校附近工作,与张某共同生活,对张某进行科学管教。目前,张某在校表现优秀,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爱。
案例五
发出司法建议,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被告人覃某强迫卖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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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覃某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一案中,发现被害人被强迫卖淫的地点位于某宾馆,该宾馆未按规定查验入住人员及同行人员身份证件,导致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入住、未成年女性在宾馆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发生。
【司法建议发出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依法以覃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为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在宾馆内遭受侵害案件发生,共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机制,2022年5月26 日,法院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一是以案为鉴,对辖区内的旅馆等住宿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强化对住宿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其规范并严格按照公安部对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要求经营;三是进一步完善登记核查、值班巡查及未成年人独自或结伴入住旅馆的发现、投诉和处理工作制度;四是加大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旅馆规定的宣传力度,多措并举加强对住宿场所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同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向法院复函,表示充分认可并采纳了司法建议,已开展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延伸审判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表现。下一步,贵港法院将坚持“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理念,抓前端、治末病,及时向有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联合各方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带”,努力营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持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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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原创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 编:欧钰宇
▍值班编辑:周礼萍
▍值班主任:郑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