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路灯不仅改善村容村貌,更是保障群众安全出行。现在村里被盗的太阳能路灯恢复原状了,经过这个事,附近村民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不少!”近日,面对湖北广水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某村委会书记毛某某说到。
毛某某为何有如此感慨?原来,他们村的村民刘某某经营着一家养殖场,何某某、张某某系该养殖场工作人员。2022年7月10日早上,刘某某闲来无事,想着自家养殖场内缺路灯,村附近的国道两旁那么多太阳能路灯,要不……
“老何,我们现在去国道旁卸一盏路灯回来,刚好装在我们养殖场,这事应该没人管。你把老张也叫上,带一个活动扳手!”刘某某开上一辆皮卡车去养殖场接上何某某、张某某后就直奔“现场”。没一会儿,三人合力卸下一盏四五米的太阳能路灯,抬上皮卡车,马不停蹄地运至养殖场。
次日,一村民到村委会反映,国道旁一盏太阳能路灯不见了踪影,于是村干部赶紧报了警。经鉴定,被盗太阳能路灯价值共计2200余元。今年5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我们知道错了,希望检察机关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案发后,刘某某等三人将被盗太阳能路灯归还并恢复原状,取得了村委会谅解。
经审查,刘某某等三人均为附近村民,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中二人自动投案自首。综合具体案情,及三位被不起诉人有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考量,认为刘某某等三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为解决养殖场生活需求而为之,涉案财物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其三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认罪认罚。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透明度,6月29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拟对刘某某等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地阐释与说明。听证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某等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7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小路灯”照亮“大民生”。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工作,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温度和检察温暖。(通讯员华生、王祥隆、张晓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