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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被告人马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王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年受同案人雇佣运输冻品,后与姚某淇驾驶一货车前往潮州服务区等待。当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才受同案人指示,到潮州服务区负责跟被告人王某年的货车进行押车等工作,并指挥该车行驶至饶平县某冷链附近进行等待。隔天22时许,在被告人马某才的指挥及同案人的带领下,被告人王某年与姚某淇驾驶货车前往饶平县海山镇世联学校对面一处非设关码头装载走私冻品,并运往汕头市潮阳区。
2022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饶平县钱东镇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查获到这辆运载走私冻品的货车,并抓获被告人马某才、王某年。经鉴定:涉案冻品为冻猪肚共15.088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39312.00元,该批委托鉴定的货物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证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才、王某年明知他人走私冻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马某才、王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
走私冻品没有合法的进关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不但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也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冷链食品时,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谨防购买来源不明的冻品,切勿贪图便宜,失了“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