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法官,我要起诉……”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西新法庭立案窗口来了一位9岁的“小客人”,小小年纪缘何起诉?其中又有怎样的隐情呢?
原来,九岁孩子小轩的父亲不久前因工死亡,祖母带着小轩欲起诉孩子父亲生前的用人单位。得知案情后,立案窗口的毕法官告诉祖孙二人,小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其母亲代理诉讼。但是小轩说,其母亲2015年与父亲离婚后改嫁,现已失联,自己一直同祖母一起生活。
母亲失联,父亲去世,目前小轩的诉讼陷入了两难境地。
如何通过司法手段,合理合法地解决小轩的诉讼代理人问题?法官陷入了沉思。思路决定出路,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于是,法官耐心对小轩的祖母进行法律指导。首先,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由小轩出具声明书,陈述其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并同意由其祖母担任监护人;其次,由小轩所在村屯的邻居、父亲生前的亲朋好友等出具证明,证明其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再次,由小轩所在村屯的村民委员会证明上述事实并指定小轩的祖母为其监护人;最后,由小轩的祖母持村委会的指定监护人决定书代理小轩的本案诉讼。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官告知小轩与其祖母,想要彻底解决小轩监护人问题而不仅仅是解决本案的诉讼代理人问题,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听完法官细致耐心地指导,小轩与祖母露出了笑容:“我们这就去办,谢谢法官!”
绿园法院西新法庭将继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努力发挥司法能动性,更好地满足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辖区广大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司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