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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西和发布收集编辑:陇南西和发布
苏爱国,男,汉族,汉源镇朝阳社区居民,在汉源镇朝阳村超审批规划建设违法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李小雄,男,汉族,兴隆镇茜峪村村民,在汉源镇朝阳村建设违法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由苏爱国自行拆除违法超层建筑房屋,由李小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由苏爱国、李小雄自行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相关部门将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对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至指定地点存放。存放产生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西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