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君说法】【安全生产月】典型违法案例警示(四)

以案释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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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案件介绍

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央君有话说#

本案中该公司未能履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未完成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未提交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该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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