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基本知识(五)

56.《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涉黑涉恶案件时,负有什么义务?

答:公安机关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深挖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57.《工作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办涉黑涉恶案件时,应当怎么办?

答: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时,应当主动跟进公安机关侦办的有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58.《工作办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当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经分析研判或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移交。

59.《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发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当怎么办?

答:如明确没有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负责办理的公安机关专案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签字背书”,逐案即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60.《工作办法》规定,哪些案件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答:其中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类案件,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直查直办。

61.《工作办法》规定,哪些案件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答:黑恶势力团伙和“村霸”类案件,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办。

62.省纪委监委与省扫黑办制定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挖伞破网指导意见》),是什么时候下发的?

答:2019年4月。

63.《挖伞破网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保护伞”是如何定义的?

答: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是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形成、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在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予以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直接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保护伞”的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即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主动包庇或有意纵容的行为,导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逃避打击。

64.《挖伞破网指导意见》确定,“保护伞”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保护伞”的行为特征既包括本人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也包括包庇或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行为。

65.《挖伞破网指导意见》确定,“保护伞”有哪些类型?

答: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违规插手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

帮人说情型:对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

打击报复型: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有案不查型: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滥用职权型: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干扰查处型: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违规减刑型: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

收受贿赂型: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贿赂。

失职渎职型: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通风报信型: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窝藏隐匿型: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合谋串通型:违规违纪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

输送荣誉型: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批上合法外衣。

提供援助型: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券、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包庇纵容型: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