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暴力阻拦公交车司机安全行驶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6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6.16暴力阻拦公交车司机安全行驶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江批准逮捕。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海口市龙华辖区发生的首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案件。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于6月19日收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某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审查决定,于6月20日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熊某江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6月16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江驾驶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海秀中路禧福新城时,在辅道上与范某宇驾驶的30路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熊某江恼羞成怒,将其电动车推到公交车前面将公交车拦住,并与下车查看情况的范某宇发生口角,范某宇在发现未发生碰撞后返回公交车,熊某江冲到公交车上与范某宇理论,并站在车门处阻拦司机关门,继续与范某宇争吵。

监控截图

范某宇要求其下车以免耽误行车,但熊某江不依不饶,不肯下车。随后范某宇将车门关住,发动汽车向前驾驶,熊某江便上前用双手勒住范某宇脖子,用手拉扯范某宇握方向盘的手,影响范某宇正常驾驶公交车,致使公交车偏离机动车道行驶到公路边的绿化带中,并撞到绿化带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铁柱。熊某江遂从车上跳车准备逃跑,被在场群众抓获移送随后赶来的民警。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获悉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派员提前介入,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对接,认真查阅该案相关视频和证据材料,了解掌握案情,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查明公交车事发时实载的人数、行驶速度、路段情况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取证,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为该案顺利报捕打好基础。由于提前介入该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充分掌握该案犯罪事实和证据,在公安机关报捕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某江的决定,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编辑:王焕焕

值班主任: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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