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一 合伙经营结算后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王某起诉李某等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李某等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查明,王某、李某、方某等合伙做生意,每人出资5万元。后来王某要求退伙,李某方某等向王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王某5万元,借款三人共同偿还。”法院认定王某与李某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判决李某等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会通过当事人之间直接借贷而建立,也会由合伙、买卖、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通过结算而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利于简化各方举证责任,明确权利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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