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入狱服刑14年 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获刑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寿县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不足三个月,又到某工地上盗走建筑工具若干。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这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寿县新桥产业园某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内,将被害人钱某的经纬仪、电焊机等物品盗走,后分别以650元、1200元卖给寿县炎刘镇二环路吴某、王某二人。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为3302元。同时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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