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不能只拆迁不安置,必须注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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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愿行政均能依法,愿天下再无强拆。

■征地拆迁有套路;高额补偿有秘诀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除了常见的棚改、拆违等形式,旧城改造也是热点之一,许多人认为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二者之间还是有着细微的差别的,不能一概而论。今天我们就谈一谈旧城改造的问题

一、旧城改造性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在建设新城市时,城市面貌的改进必然面临着“推陈出新”,在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因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被拆迁人与拆迁房的矛盾也随之而来。

二、旧城改造需要注意到问题

1.听证权: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选择权: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补偿标准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周转补偿费也就是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通常征收方给的都是期房。所谓期房就是有一定期限的房子,而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外租房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周转补偿费应当按安置人口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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