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员工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寄快递?老板居然是在贩卖新型毒品“犀牛液”

2019年3月,李明(化名)在店里上班时,突然来了几名警察将其带至派出所,而他却是一头雾水。在民警拿出一份新型毒品“犀牛液”的快递单,并核对他的姓名、手机号和地址时,他才反应过来,这应该是老板王某华的快递!

据李明回忆,2017年,老板王某华找到他,提出想借用他的身份证开个网店。半年后,王某华又特意找到李明,让李明新办2张手机卡给自己用。又过了几周,王某华再次找到李明,让其办一张银行卡给自己用。李明想着,他是老板,平时对自己也挺好,就都没有拒绝。

李某向民警说道,平时会看到王某华将一些打包好的快递装车里,然后再送去快递站寄出去,而快递上留的信息他也都没注意过。

图文无关

根据李某的口供,民警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其到案后对自己用他人身份信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自己从2017年起通过微信和淘宝等渠道销售“犀牛液”。

2018年11月淘宝禁止“犀牛液”上架出售时,他就知道其是违禁品。因害怕用自己身份信息会暴露,于是每次收发快递就用李明的身份信息,同时还用李明新办的手机号、银行卡绑定微信用于发“犀牛液”的广告,并将收入提现。

王某华称,得知“犀牛液”是违禁品后,就一心想将剩下的50支卖掉。2019年3月,王某华在微信上接到一笔购买50支犀牛液的订单时,他松了一口气。在谈好每支80元的价格后,王某华就按照对方发来的收货地址将50支“犀牛液”通过快递寄出。

根据王某华提供的买家信息,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余某君。

经调查发现,涉案的50支“犀牛液”是余某君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徐某以人民币5750元的价格购得,而徐某又通过联系上家犯罪嫌疑人王某志以人民币4750元的价格购得,之后,王某志又联系上家犯罪嫌疑人王某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得,并约定由王某华直接向余某君发货。

同时,向余某君购买犀牛液的张某飞也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犀牛液中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英文名称为5-MeO-DiPT)成分,该成分已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第96项,属于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对毒品的定义,故认定为毒品。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飞、余某君、王某志、王某华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提醒,犀牛液这类新型毒品迷惑性大,常以不上瘾等为卖点,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但应提高警惕,牢记毒品对身体、精神损害极其严重。另外,大家还应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要随便将信息对外公布或借给他人使用,万一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给自己增加烦恼,还影响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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