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在国家级梅花鹿自然保护区狩猎获刑

为捕获猎物,沈某私自在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私拉电网并放置铁夹,捕获了野猪等保护动物。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

案情

2016年,沈某买来升压器、塑瓶、铁丝、铁夹等捕猎工具。2018年8月,沈某用升压器、塑瓶、铁丝架设电网并放置铁夹子的方式在该县东升镇桃红村河湾组自家的稻田里(位于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属禁猎区)进行捕猎。2018年8月27日,沈某将捕获到的一头野猪卖给程某,从中获利1700元。

2018年9月14日,该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黄花保护管理站站长吴某报案称沈某在梅花鹿保护区范围内架设电网非法狩猎。该县森林公安局经查后于同年10月12日决定对沈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沈某依法传唤至该局接受讯问,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大司哥提醒

一切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的行为均不可取。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非法狩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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