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惩处更严、补偿范围更大…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带来这些变化

今天,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作为我国第一部疫苗管理法,草案的审定受到广泛关注。

相对于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出现诸多变化。包括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等。

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更大

在长春长生疫苗案发生以后,如何对疫苗造假和生产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疫苗管理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胡颖廉表示,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这成为网民“提问最多的问题”。

有网民提出一个观点,说疫苗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它的处罚力度到底是多少才是合适的,才具有震慑力?

这一次,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加大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明确体现对公众关注的回应。具体来看,《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这次三审稿则将“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了“15倍以上50倍以下”。

除生产假药的情形外,生产劣药也提高了罚款额度。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三审稿则提高到了“10倍以上30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

犯罪者刑罚更重

三审稿同时强调从重追究犯罪者刑责,处罚责任到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此前表示,加大处罚,是强化疫苗监管的手段之一。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情节严重的要终身禁业。加大对民事赔偿的力度,严肃追究失职的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中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扩大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在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看来,这些规定体现出了公开透明,普惠包容的立法精神。

这次三审稿特别强调,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比如说要适时的公开上市疫苗的批签发结果、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等,以此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二是普惠包容,即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遵循及时、便民、合理的原则,同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等应当由国务院制定,对于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且适时的进行动态调整,严格要求补偿的费用应当由财政安排列支,以保障补偿费用的及时到位。

应急保障更快

“应急保障更快”也是此次三审的一个重点。在草案审定的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突出对疫苗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的同时,对疫苗研制和创新的激励和支持不够,不利于发挥疫苗在预防、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发生、流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予以充实。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记者:严红霞

责编:李兆颖

编审:刘志军、李 锐

图片来源: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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