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定责,损害如何赔?

所谓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做出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的判断。这是由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很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必备证据。很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交警或者交警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只要当事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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