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面包车,一个储油罐,再找个小巷,“移动加油站”营业啦!可真“刑”!
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成都法院判决的一起罕见的以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郭某、侯某某合谋从事变卖汽油生意,其中,郭某负责汽油来源及客源,侯某某及其丈夫刘某(另案处理)二人负责对面包车和储油罐等设备进行改装及收款。
同年3月29日,侯某某等人在一小巷开始销售汽油,并雇佣石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守、加油。4月13日,石某某及改装的面包车被查获,现场查获车内剩余汽油270公斤。
案发后,刘某、侯某某当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郭某于4月25日被民警挡获。
经核查,郭某等人在非法销售汽油期间,共计加灌3吨左右汽油,侯某某花费24000余元用于购买汽油,收到销售汽油的钱款共计2156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侯某某等人均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同时查获的改装面包车内加油设备简陋,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石某某也未受过任何安全操作培训。根据郭某、侯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改装的面包车作为“移动的加油站”不具备专门的运输、存储条件,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移动加油站”的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轻则使车辆受损,重则引发安全事故。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其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末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危险作业罪的入刑充分展示了我国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决心。
*法官说法
那么如何禁止这类非法的“移动加油站”呢?法官表示,对于市民,要提高警惕。一辆装满散装汽油的车辆停放在人流密集的小区附近,一旦发生着火或者爆炸,不仅是对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更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所以,不管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角度,还是从维护个人财产安全角度考虑,都要坚决抵制这种非法加油点,务必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地点、人员,也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蒋颀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