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 49. 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 547. 8 千米)之间通航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塘土坝水域实施分漕通航时,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 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 2), 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 3),应当加强缭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 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七条能见距离不足 1000 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距离不足 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 4千米/小时。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船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

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紧急停泊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规定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停泊区及要求减速通过的航段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避免造成浪损。

第四章 避 让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干流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进行等(避)让。

(一)非受限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受限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下行船舶。

第二十五条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按照相部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被让路船也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鸣放规定的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析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析易见处显示紫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九条船舶横越通航分道,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三十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航行中应当在 6 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一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限船舶,是指:

1.船长为 60 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船长为 80 米及以上的货船;

3. 2500 吨级及以上的船队;

4.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 4 吨的船队;

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四)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弯曲狭窄、水流紊乱等因素,受限船舶间不宜会让的水域。

(五)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应当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自水沫线或浮标连线起向河心一侧 50米,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部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沿岸通航带河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部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八)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九)汛期,是指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非汛期,是指每年的 10 月 1 日至次年的 5 月 31 日。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作业与避让的其它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同时废止。

文件全文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