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二倍工资争议

案情简介:

刘某称其于2011年1月1日进某销售公司工作,为销售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固定的1500元另加提成,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1日,刘某称其提出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次月,刘某申请仲裁,以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二倍工资3个月共计45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销售公司称系刘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及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元。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

知识延伸: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例关注:

1.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2.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如系劳动者的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或已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予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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