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近日,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再度引发热议,根据条例规定,上海正式就“垃圾分类”立法,针对违反条例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
生活垃圾总量大、覆盖广、种类多。根据2019年发布的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7年,全国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2亿吨,成为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不少城市都在提,街上的垃圾桶都标注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等标志,但具体到日常生活中,垃圾分类还任重而道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25日,会议分组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记者了解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底咋推广成为现场热议话题之一。
审议现场,陈斯喜委员说,草案第38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议增加“普遍”两个字,改为“国家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层面,要普遍推行,不能地方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要加大力度推行。
万卫星委员认为,以法律形式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很有意义,非常符合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的形势。我国特别是在城市地区面临的生活垃圾污染形势是空前严峻的,而且从国内国外处理生活垃圾防治污染的经验来看,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通过分类为下一步的垃圾处理打下好的基础,也有助于生活垃圾的再利用。
在肯定意义的同时,万卫星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建立任重道远。要加大宣传提高居民素质,同时还要加大成本投入。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在大城市、高素质的小区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始后,还是暴露了很多问题。当地居委会采取了很多办法,有些经验和教训要及时总结。因此,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固废法在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上,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范和指导,建议将第38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成“地方人大或人民政府”,在“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之前,加一句话“制定相关法规”,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法律和地方法规资源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鉴于目前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仍有待提高,对如何分类、按照何种标准分类等知识还较欠缺,建议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
李培林委员认为,草案中专门制定第38条,明确写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但责任单位要具体,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且不应是“应当采取”,“应当”没有法律强制性,应改成“有责任采取”;应该改成切实可行的分类方式,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系统,实现垃圾制度的有效覆盖,有效实施。北京、上海这种最发达的城市能够率先有效实施起来,从而带动全国。
张春贤副委员长说,要用好奖惩机制,做好源头管控。尽快养成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习惯,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用好奖惩机制。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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