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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全过程可回溯

日期: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收集编辑:中国商务新闻网

(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记者 张春滨 )近期,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三项制度,7月1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介绍“三项制度”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出席新闻发布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建华向记者介绍了《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的有关情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同年完成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健全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考虑到“三项制度”主要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来实施,每一项制度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为提高制度实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将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细化为“一方案一机制三办法”,即制定一个“实施方案”,建立一个“领导小组”,配套实施“三个办法”。其中,《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已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今年又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公示办法》《记录办法》。

据了解,此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由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和一个附件构成,主要内容为:

1.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的原则、主体、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公示办法出台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2.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记录办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记录办法出台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记录办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审核办法》,完善原有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照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4.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系统功能、实施阶段、保障措施等事项,助推建成基于基本的数据采集、对接、审核功能,初步实现数据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建设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及司法厅(局、所)、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信息管理的综合性信息系统。二是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三是强化智能应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5.关于实施步骤。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一是安排部署阶段,主要是完成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培训宣传等工作。二是完善制度阶段,主要是完成审查公告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三是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是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和基础条件,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总结分析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四是整改提高阶段,主要是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改正。五是总结报告阶段,主要是对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总结报告。2019-07-01 15:21:43现场图文

对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执法全过程《公示办法》则是由总则、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23条构成,主要内容为:

1.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2.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在事中和事后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和结果等信息。

3.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区分不同环节,事前公示主要采用在公示平台发布公告、网站公布、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和公示卡公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等方式进行;事中公示,主要是采取出示执法证件、法律文书、说明执法理由和依据等方式;事后公示主要是采取公示执法结果文书等方式。

4.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办法》, 陈建华介绍说,《记录办法》由总则、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28条构成,主要内容为:

1.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等11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等22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有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3.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相应采取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执法记录方式。

4.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文字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5.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忠华向记者介绍说,行政执法公示就是要向社会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其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目前国家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实中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是由国家部委制发和地方制发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部委发放的执法证件名称也不统一,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交通运输部制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国家统计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发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国家发改委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公安部制发的《人民警察证》等都是行政执法证件,我省的行政执法证件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司法厅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马忠华表示,行政执法中对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分三个层次,一是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二是单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三是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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