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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公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饲养烈性犬案件

日期: 来源:山东法制报收集编辑:山东法制报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和谐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近日,菏泽公安联合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开展了不文明养犬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严查犬只不登记,养犬不免疫接种,遛犬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行为,全力营造治理高压态势。

7月11日,在开展联合排查时,公安机关连续查处2起非法饲养烈性犬案件,依法收缴《菏泽市烈性犬禁养犬只目录》第12项的大丹犬一只、第58项的中亚牧羊犬一只,依法行政处罚2人。

7月11日上午,工作组在牡丹区解放街开展排查活动时,发现市民董某荣非法饲养烈性犬,立即组织对烈性犬进行了强制收缴,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处没收烈性犬、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11日上午,工作组在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双井社区开展排查活动时,发现一社区居民金某非法饲养烈性犬,立即组织对烈性犬进行了强制收缴,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处没收烈性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已累计办理不文明养犬案件48起,依法收缴各类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450只,累计办理养犬管理证件2469件,养犬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附:1.不文明养犬法律责任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1年8月1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2.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电话

17806018855(市专项办)

17705301657(牡丹区)

18661517065(鲁西新区)

13326211209(定陶区)

17853066122(巨野县)

18265807707(曹县 )

13012698799(成武县)

18364018889(郓城县)

13508900641(东明县)

18615303892(鄄城县)

18553053827(单县)

(牛文杰)


责编:李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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