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

工地受伤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

在工地受伤骨折,没有劳动合同,有小老板的工作指令短信息,(其中有提到现在的公司),有我受伤者写的受伤过程让工友签字按了手印,有每天上班时在工地大门内小卖部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还有每天在公司宿舍食堂与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记录。请问我的这些证据能证明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律师解答:

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有同的证人证言也是可以证明你与相关单位的关系的。工作指令短信、支付宝、微信在单位的消费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工地如何存违法转包的情况话,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司法精神,如果工地的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体老板用雇佣你的话,你与有资质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有资质的单位直接招用的你,也由资质单位给你开工资的,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总结:建筑工地工作时,如果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且劳动者直接受雇佣于个体老板的话,最高法院的精神是与有资质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当然没有劳动关系并不影响资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对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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