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很受伤

【案情介绍】

王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并且又是经人介绍至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在王某入职时并未向其说明任何的招聘条件,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09年4月15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专员,并未具体约定该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但是,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销售专员岗位的考核标准。2009年6月1日,王某接到公司通知,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给予其辞退决定。王某不服,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商贸公司辞退王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对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结为王某是否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而判定商贸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商贸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应对王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并应对公司存在录用条件,并且该录用条件已向王某公示进行举证。然而在王某入职时,公司并未向其说明录用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工作内容和职责因此公司不存在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建议】

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公司应存在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应明确具体,不可笼统而言。第二,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提供的证据应真实有效。第三,公司应将录用条件向员工进行公示。第四,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在员工试用期内。第五,公司应明确告知员工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以上环节缺一不可,缺少哪一个都会导致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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