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回事吗?

导读: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有一字之差,然而两者的内涵和法律关系却千差万别。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很多,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应当懂得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你了解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差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所以工伤的构成前提是必须有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才能被确认为工伤。在劳动者或者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在赔偿标准大相径庭。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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