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被股东”,该怎么办?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江蕊

槐城律师曾在线上的法律咨询平台“我律师”上接到咨询,一个网友称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现在又被公司的债权人起诉,问该怎么办?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和大家说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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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注册成立公司

却莫名成为被告

甲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注册登记成立,登记的股东为陈某和李某,甲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资料。2015年11月25日,陈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才得知其在甲公司注册登记时,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自己从未对公司有过任何投资行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了一名公司的股东。

于是陈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在被告注册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系他人冒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被告的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原告不是被告的公司股东;

2、判令被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注销原告的股东身份。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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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并非真实意愿

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登记设立时,原告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登记所致。该冒用登记行为违背原告意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法院要求,公司登记设立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本案中,被告在登记设立时,虽然将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从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资料来看,上面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实际并非原告本人所签;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是由原告本人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设立时,原告知情或同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成立后原告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或利润分配。

为此法院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不是被告的股东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实际并不是被告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将其登记为被告股东有误,因此原告同时诉讼要求被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注销其股东身份,亦合理合法,本院亦应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是:

1、股东是否对公司实际出资;

2、公司决议文件和章程是否有股东签名,签名是否真实;

3、公司设立时,股东是否知情或同意,如不知情是否事后追认;

4、股东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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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说到这里,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给那位在“我律师”上咨询的网友,以及其他有类似遭遇的朋友,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预防和处置“被股东”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抗辩、事后救济三个阶段:

1、事前防范:不要轻易在空白文档签字,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轻易出借给其他人。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人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用途。如果丢失,及时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并登报声明。

2、事中抗辩:若被公司债权人起诉,可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利润分配等方面准备证据材料,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上自己的笔迹进行鉴定,证明自己系冒名股东,如果举证不能,被判承担责任,应向冒名者追偿。

3、事后救济:

(1)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撤销登记。如果身份证曾经丢失,可以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补办身份证领取资料等。

(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胜诉后如果被告公司不执行判决,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

(3)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再审。如果公司涉诉案件的判决、裁定已生效,股东可通过笔迹鉴定认定签名系伪造,主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而申请再审。

(4)在财产保全阶段发现被冒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但因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提确权之诉,确认自己不具备股东身份。

(5)在执行阶段发现被冒名,申请执行异议。如果执行阶段才得知自己被冒名,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案例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平与镇江健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扬商初字第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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